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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08〕34号
2008-08-06 18:50:00   来源:厦门市政府   评论:0 点击: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海沧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加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 ...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海沧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加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强化保障机制,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服务指导,推动全区的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发改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企业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批次梯度推进格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协调服务。

  (三)建立“一企一议”制度。企业启动改制上市及其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书面报送区上市办汇总,由区企业改制上市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反映的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必要时可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和中介机构参加。

  (四)完善服务机制。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区级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兑现服务承诺,特事特办。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规范重组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盈利能力。

  二、明确重点,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建设

  (一)建立上市培育机制。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区上市办要建立沟通联络制度,指导企业进行改制和辅导企业规范运作,同时,要积极推荐有实力和诚信的中介机构,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进行辅导和培训,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要及时举办企业上市推介会、培训班、座谈会等,通报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情况、新变化,普及知识、交流经验、排查问题、沟通信息,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根据海沧区实际,有重点培育一批有改制上市意向、发展前景好、利润增长快、竞争能力强的企业进入上市后备资源库,加强对其改制上市的指导及重点扶持。对上市后备企业建挡立案,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业绩和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对后备企业进行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联系制度,对列为重点上市的后备企业,重点联系、重点跟踪、重点培育。

  (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由企业自愿申报,区上市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认定为海沧区上市后备企业,其申报具体条件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企业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超2亿元或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累计超过3000万元,累计净利润超3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缴交区级税收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一)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二)民营企业上市前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转为增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三)在海沧纳税的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推进改制上市工作,区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工作,给予10万元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已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给予20万元资助;

  3.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给予30万元资助;

  4.对已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

  5.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境外上市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且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本区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挂牌上市融资金额达2亿元(或等值外币,下同),给予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额度增加20万元,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6.以上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市前一年缴纳的区级税收,且最高不超过310万元。

  (四)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区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

  (五)凡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经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参照执行,上级规定要求区级财政配套的不再重复。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扶持政策对象为纳税在海沧的上市后备企业以及2007年以后新上市的企业。

  (二)本意见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1个月后生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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