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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股权比例不是判定非居民股权转让征税权的唯一标准
2017-07-13 10:34: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Tpguider按:在国际税收中有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征税权的问题,针对跨境交易,你想征税,我也想征税,于是就有了两个国家(地区)间的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签了,那么到底怎么执行呢?于是就会有一系列的关于缔约双方协定执行议定书或备忘录和国内法的协定解释之类的文件出台。非居民股权转让反避税最近几年可谓“风生水起”,各地税务机关调查结案的补税金额更是不断地刷新纪录。非居民股权转让,首先要确定的就是征税权的问题,然后才是怎么计算税款问题。在中港税收安排、中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中及国税函[2007]403号关于中港税收安排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一文中都特别规定了香港非居民企业持有我国居民企业25%以上股权时,我国才有征税权;如果股权比例低于25%,则香港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时,我国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不征税。比如以下福建福州国税案例(参见“附件一”),香港恒生银行两次减持兴业银行股权,由于其持有兴业银行的股权仅有10.87%,因此福州市国税局根据中港税收安排及其第二议定书等的规定,对该股权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涉及所得税24.6亿元。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1、并非所有的协定或安排都有股份比例的规定,不同的协定规定不同。比如中国与新加坡、毛里求斯等的税收协定有至少25%股权比例要求;而中国与日本、英国、德国等的税收协定中则没有股权比例的要求,这意味着这些国家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管该非居民企业持有我国居民企业多少比例的股权(哪怕只有5%),中国都具有征税权。

2、就算非居民企业持股比例低于协定或安排中规定的比例,如果被转让的居民企业不动产占资产总额的50%以上(前三年任意一个时点满足就可以),则中国仍然拥有征税权。比如:新加坡居民公司甲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乙20%的股份,公司乙的财产价值为100(单位略),其中不动产价值为40。如果该公司乙又持有中国居民公司丙80%的股份,如公司丙的财产价值为100,其中不动产价值为90,则在处理依享受协定待遇计算公司乙的财产价值时,应将公司丙财产价值的80%计算在内,即公司乙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财产价值为100+100×80%=180,其中不动产价值为40+90×80%=112,不动产价值比例为62%(112/180)。

3、如果为了规避25%股权比例而进行筹划,比如在设立时将非居民企业的持股比例一分为二,或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分步骤进行,都将会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比如2013年安徽合肥的案例中(参见“附件二”),合肥C公司设立时,香港两家非居民企业股东是相同的注册地址、相同的经营场所、相同的法人、在合肥同一个银行开设账户,最要命的是同一个时间做出股权转让,并且这两家非居民企业同时向主管税局提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做得如此之明显,再不专业的税务人员也发现问题的。

在此,TPGUIDER也特别提醒:随着税总2015年60号公告的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由原来的审批制或备案制变为纳税人自行享受协定待遇,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今后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不管了,而是会加强事后的监督管理——秋后算账,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抽查20%,5年就基本会全面抽查到一次,风险巨大啊。因此纳税人应充分评估该涉税事项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规定准备相关的资料——而税收居民身份证相当重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4年以前企业到香港税务局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很容易,可是2015年以来,香港税务局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的管理越来越严格,针对每一家企业的申请都会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审查,如果该企业在香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没有场地、没有人员、董事会不在香港举行、在香港也没有纳税,香港税务局就不会给企业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

 

附件一:福建办理24亿非居民税收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6年3月22日 本报记者 叶生成 通讯员 卢兆福 魏文忠 林凌

日前,福州市国税局为香港企业恒生银行办理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涉及股权转让收入246.4亿元,税款24.6亿元,成为福建(不含厦门,下同)迄今享受金额最大的一笔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据介绍,恒生银行共持有兴业银行股份20.71亿股,占兴业银行发行股数10.87%。2015年,恒生银行两次减持兴业银行股份,合计股权转让所得246.4亿元。由于恒生银行持有兴业银行股份不到25%,转让股份所得符合非居民企业税收协定条件。福州市国税局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等规定,对该股权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涉及所得税24.6亿元。

据福建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吴桀云介绍,2015年,福建共有120户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减免税款30.5亿元。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措施优化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由原来的审批制或备案制变为纳税人自行享受协定待遇。新办法减少了事前申请及审批环节,使非居民纳税人享受优惠更加便捷。

吴桀云告诉记者,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协定待遇,福建省国税局加强税收协定内容及新办法的宣传力度,及时更新网上申报软件,要求全省各地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沿用审批制,并不定期督查税收优惠落实情况。同时,该局推出10条税收措施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建立“走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管理服务档案,与商务、外汇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境内外专业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帮助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规避国际税收风险。

 

附件二:合肥国税局阻止非居民企业滥用协定避税

近期,合肥市国税局在安徽省国税局的帮助下,对两户香港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以事实依据,依法成功阻止一起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累计征收税款预计将达1亿多元。

两户港企提交享受税收协定申请

2013年11月21日、12月19日,香港A公司和香港B公司先后向合肥市国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称其要对外支付股票收益2.3亿元、4.8亿元。

合肥市国税局根据公开资料了解到,这两个公司均为合肥C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C公司12.34%和15.66%的股份,均在某银行合肥支行开户。

在申请外汇收入期间,A公司和B公司在合肥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的政策引导下,均主动依法冻结了相当于应纳预提所得税的资金。

A公司和B公司在申请中均称,公司在C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足25%,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申请国税机关对此次转让股份所得免征所得税。

合肥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人员仔细查阅《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和有关的执行通知,确认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申请资料多处“巧合”透露疑点

据此,税务人员分析,A公司和B公司的申请似乎有理有据,此次股份转让应累计被免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500多万元。而鉴于香港税法对居民境外所得不予征税,这两家企业在我国内地的巨额所得基本上不用缴税。在此次转让股份后,这两家企业仍持有合肥C公司市值过亿元的股票。如果其中存在避税问题,影响极大。

为避免巨额税款流失,合肥市国税局在安徽省国税局的帮助下,对这两家港企展开了反避税调查。通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深度剖析,税务人员发现,这两家企业在以下六个方面有巧合之处:

一是两家企业均基本在同一时间点买入或卖出合肥C公司股票;二是两家企业在香港的经营明细地址完全相同;三是两家企业均在我国S市设有办事处,且有证据显示其实际管理机构在S市;四是两家企业的开户行均为某银行合肥支行;五是其企业股东均来自国际知名“避税天堂”D群岛,且经营明细地址完全相同;六是共同授权某国际知名事务所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凭借多年的反避税工作经验,税务人员分析这些“巧合”后认为,这两家企业可能存在这样的行为,即联合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炒作合肥C公司股票,获益后通过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避税。

整合银网信息牵出企业幕后老板

获知上述“巧合”信息后,合肥市国税局立即成立反避税团队,全面收集相关企业的资料信息。

由于A公司和B公司提供的企业股权架构信息比较片面,税务人员一方面联系合肥C公司,获取这两家港企在投资过程中提供的详细股权架构图;一方面前往某银行合肥支行,调取这两家港企的开户资料。

通过整合分析相关资料及进一步调查,税务人员发现,这两家港企均为香港风险投资公司,所有资金均来源于国外基金公司,且两家企业分别由D群岛不同企业在香港投资建立。

对于上述D群岛企业,税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搜索发现,其均为西方某私立大学基金会设立。

再细看这两家港企提供的《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在香港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

深入分析,弄清某投资企业的意图

结合已获证据,税务人员深入分析了两家港企的股权架构图,通过分析认为,位于D群岛的投资企业主营风险投资与项目管理,完全可以直接持有合肥C公司的股份,没有必要通过在香港设立公司来进行投资。因此,企业在香港增设公司,通过香港公司持有我国内地公司股份,极有可能是基于避税的筹划。

具体来说,由于D群岛是“避税天堂”,我国与其没有税收协定,该投资企业在我国内地与D群岛之间进行利益转让,必须依法在我国按照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企业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持有和转让合肥C公司股份,就能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优惠,获得可观的税收利益。

多路出击,两户港企放弃免税申请

基于上述调查分析,合肥市国税局约谈了两家港企共同授权委托代理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某国际知名事务所,当面提出了质疑。

为证明两家港企实际管理策划地在我国S市,而非香港,进一步在税收意义上否定其为香港企业,今年4月1日,合肥市国税局对这两家港企同时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要求企业提供其在香港运营企业经营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地址等系列证明资料,并举证这种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但这两家企业不是不愿提供资料就是无法举证。

经过税收政策辅导,这两家港企于4月22日委托其代理事务所向合肥市国税局提交了放弃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

税款入库,类似行为有了管理借鉴

至此,合肥市国税局认定,D群岛企业设立香港公司持有和转让合肥C公司股份的安排,主要目的是为了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优惠,获得税收利益,属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据此,该局在税收意义上否定了两家港企的存在,将该笔业务视为D群岛企业直接投资合肥C公司,转让股票获得收益。由于我国与D群岛未签署税收协定,D群岛企业在我国内地转让股票收益,应按我国税法规定以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截至4月30日,两家港企已就相关转让股票收益向合肥国税机关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9500万元。目前,两企业仍持有合肥C公司市值近1.7亿元的股票(原值不足1000万元)。如企业继续获得收益,仍需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预计全部出售仍须缴纳税款1600余万元。

合肥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成功处理,对试图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安排的境外企业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为国税机关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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