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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反避税第一案调查——加拿大加工企业
2010-01-22 09:36:5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核心提示

  国际交易中的合理避税,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一些跨国公司通过操作国内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或销售利润等,向境外母公司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筹划,以达到在境内少缴税的目的。

  我市国税机关与一外商投资企业斗智斗勇,经过3年多的巧妙周旋,终于成功办理了湖南省税务史上的第一起反避税案件。

  1月8日,小寒时节,寒气袭人。市国税系统从事反避税工作的税务人员,感觉心情无比舒畅。整整3年半的时间,经过几十个回合的艰难谈判,我市某外商投资企业终于接受了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并主动补缴税款。企业的合理利润从国外转至我国进行征税,企业的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

  怪现象:运转6年 亏损过亿

  1998年,我市某机械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组建了一家合资企业,2000年投产。近年来,该企业一直是我市“十佳外资企业”。

  “该企业设备先进,技术高端,管理规范。但销售规模逐年扩大的背后,却是连年亏损。”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人在对企业进行分析时,发现了这个令人费解的现象。

  2000年—2003年,该企业都是高额亏损;至2006年,已累计亏损达到1亿余元。尽管连年亏损,但公司的股本结构却悄然发生变化,中方股权由49%减少至15%;同时,外方公司在获得绝对优势股权后,2004年、2005年连续加大投入,仅2004年增加的投资比上年增长90%以上。

  一个连年亏损的企业,为何还要继续扩大生产?一项连年亏损的产品,为何能引来外方的增资扩股?这一连串问题引起了国税机关的警觉。

  2006年,在发现该企业的避税疑点后,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科牵头组成反避税调查小组,将该外商投资企业定为“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查对象。得到国家税务总局认可后,我市国税机关立即依法立案。

  调查:连年亏损 还需认证

  “反避税工作,实质是国际税源的争夺。”国税相关人士介绍,国际贸易交往中,跨国纳税人人为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等业务收入,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以达到避税目的。

  那么,这家企业是否在通过降低价格来转移利润呢?

  在企业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生产订单、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定价原则等文件中,调查组发现了一份该合资企业与我市某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资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2006年,该内资企业转让了合资企业的一条生产线,为外方公司加工零件。

  比对发现,尽管两家企业使用同样的设备,加工同样的零件,销售给同一个客户,且内资企业的加工单价比合资公司还低15%;但因“有利可图”,内资企业与客户签订了长达10年的加工协议。

  内资企业的加工价格低,反而有利润,而合资企业却连年亏损,这其中肯定有蹊跷。调查组迅速转变思路:“该合资公司的亏损是否合理,需要重新认证。”

  调查组还发现,该合资企业属 “来料加工”企业,原材料由外方公司提供,产品加工完再返销给外方公司。不承担投资和销售风险,无核心技术研发,属于典型的单一生产功能企业。

取证:转让定价 证据确凿

  一场针锋相对的较量开始了。较量焦点集中在企业的亏损是否合理、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企业利润率的确定上。

  外方公司总部的高级税务顾问提出,企业无避税的主观意愿,连年亏损也是客观事实。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技术人员的培训、生产启动期长,使得最初几年企业产能和产量上不去;加上“911”和SARS等因素,导致了航空订单不可预料被取消,直接造成了企业的亏损。

  同时,外方母公司花巨资聘请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德勤会计事务所,出具关联交易定价审核报告,断言该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否认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实。

  企业行为如何定义,调查组请来了我国税务系统反避税领域的权威人士贺连堂先生。贺先生认为,从企业功能上进行分析,该合资公司主要职能是加工制造,仅相当于母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母公司决策失误带来的亏损,不应该由其子公司承担。

  这样既认定了企业亏损不合理,又确定了企业存在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国税调查人员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即重新确认利润水平和获利年度。

  交锋:最紧张时一周谈判8次

  企业方不得不转移谈判重点。

  “虽然企业只具备单一生产功能,但技术含量高,固定投入大,税务机关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成长期,承认企业3—4年的合理亏损年度。”外方公司上海总部的相关人士认为,调整年度的税前利润率,应在3%以下。

  随后的3年里,企业方派出大批人马,与税务机关展开了数十次的拉锯式谈判。加拿大总部、亚洲分部(新加坡)、上海中国总部纷纷出动,提出的异议达10多条。

  调查组一边谈判,一边广泛收集各类信息。通过调用国际上通用的BVD数据库,税务机关对比分析了母公司、兄弟企业、同类可比企业的财务和利润情况。

  “企业的利润率应维持在5%以上。且2000至2006年账面上反映的亏损,均应调整为盈利。”国税机关经过详实的调查取证后,咬定谈判目标,以不变应万变,谈到最紧张时,一周谈了8次。

  事实胜于雄辩。2009年11月底,在大量的数据、国际条约和国家法律、税收政策面前,双方谈判终于有了结果。

  最终,企业共调增2001年—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7亿元,企业调整后的获利年度确定为2006年,获利年度至少提前了7年,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755.25万元(两年免税和一年减半征收),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款50.9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同时,确认该企业以后年度税前利润率均不得低于5%。

  税务机关表示,呈现连年亏损的合资企业,今后将成为国税部门开展反避税调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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