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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TG有限公司股息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案例
2011-10-14 00:56:10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2010年1月6日,厦门TG有限公司的股东香港TG有限公司就其2008年度从厦门TG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所得,委托厦门TG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

一、案例

2010年1月6日,厦门TG有限公司的股东香港TG有限公司就其2008年度从厦门TG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所得,委托厦门TG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九条的规定填报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附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原件、厦门TG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税源管理部门在接收有关申请资料后,进行了初步审核:

1、经核对申请人中英文名称,与厦门TG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列明的投资人相符,具备主体要件;

2、审核申请人委托厦门TG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无误。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格式,无误。核对所属期为2008年度,无误。

4、审核《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部分栏次填写不全或不完整;

5、申请人未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2010年1月11日,我局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向香港TG有限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当时尚未有统一格式),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并要求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上的相关栏次补充填写完整。

2010年2月23日,厦门TG有限公司受托向我局提供了香港TG有限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及合并报表的摘录、2008年度利润表、2008年度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2008年度香港利得税申报表及香港税务局的评税报告、“香港《税务条例》第14条第1款”摘录等资料,并提交了补充填写完整的前述两张表格。

我局就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就调查核实情况形成了书面的《关于香港TG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息项目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实报告》,内容包括:

1、该审批事项事由以及受理、审核、补证、调查等环节的具体情况;

2、根据《安排》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况;

3、当年度厦门TG有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情况、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确认及入库情况、本年度未分配利润总额确认情况、申请人可分配该年度未分配利润额确认情况、厦门TG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拟向申请人支付当年股息情况;

4、根据上述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是否同意享受协定待遇、依据的具体条款、享受协定待遇的所属年度、股息金额、免税金额等。

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1、根据香港税务局2009年11月24日出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书》(编号:3-2009/000698),香港TG有限公司是香港居民公司。

2、根据“商外资厦外资字[1995]0417号”批准证书,自1995年11月厦门TG有限公司成立伊始,香港TG有限公司即在厦门TG有限公司中拥有51%股份;根据验资报告“厦会证(1998)30号”,厦门TG有限公司的52737000美元注册资本中,香港TG有限公司应投入的26896000美元(52737000*51%)已于1998年7月13日全部到资,在取得2008年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香港TG有限公司拥有厦门TG有限公司的资本比例均为51%。

3、根据香港TG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2008年度无向股东派发股息;

(2)申请人于1987年在香港成立,投资于中国境内不同的饮料项目,在中国不同地区成立子公司及联营公司,公司除了对这些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外,也向香港的关联饮料生产商购入非酒精类饮料销售给香港客户;?

(3)申请人2008年度饮料销售收入占其整体收入的86%,而股息收入占7%。公司实际上为非酒精类饮料的香港分销商,在香港雇佣了超过1000名员工;?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只就来源于香港的收入征收利得税。

4、2008年度,厦门TG有限公司利润总额为74859474.07元,经核实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84531623.19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5215692.17元已入库,本年度未分配利润总额59593466.16元,香港TG有限公司占该年度未分配利润额30392667.74元。根据2009年3月30日厦门TG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向香港TG有限公司支付股息金额为30392667.74元。

根据以上核实情况,我局形成了审核意见:香港TG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拟对其从厦门TG有限公司分得的2008年度股息30392667.74元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款二(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规定,按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19633.39元,并按规定上报市局核准。

二、体会

1、协定适用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必须在政策学习上下功夫,不仅要掌握工作流程,更要认真研究与各国(地区)的协定(安排),为审核工作打下基础。

2、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是协定适用的关键,同时也是难点。总局文件对受益所有人作出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依赖于经办人员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做出主观判断,这对经办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与市局多沟通多讨论,及时得到指导是有效的办法。

3、在审核工作中还应把握好一些工作细节。如:应注意认真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规范使用文件规定的文书;应注意把握好审批时限(总局124号文第16条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应注意一项适用协定的审批不仅仅是对能否享受协定待遇资格的审批,还应明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项目、收入额、所属期、减免税额等具体数据等。

来源:http://www.xm-n-tax.gov.cn/ssbd/rdzt/gswhjszt/gzyj/302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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