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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国税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管理
2011-10-14 01:06:57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一、 当前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和税务应对措施

(一)“三多”特点:

1、关联交易多;2、平价和低价转让多;3、向协定优惠地区转让多。我们对2010年股权转让的非居民样本企业进行统计,发现有关联关系的股权转让交易占70%,平价和低价转让,向协定优惠地区转让分别占80%以上。对于关联交易,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规定是不一样的。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把自然人转让股权价格偏低的三种情况视为有正当理由: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国税函[2009]698号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有关联关系的个人转让股权价格偏低的,税务机关是认可的;而有关联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价格偏低的,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对于平价和低价转让,其实很多是协议造假,而且假得相当明显。签定一份假协议太容易了,不需要什么成本。至于股权受让方向协定优惠地区转移,主要是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改变以往做法,开始对税后利润汇出征税。有些集团企业出于降低利润汇出预提所得税税负的考虑,就会提前把境外股东变更到和我国签定协定优惠税率的地区。对于一些税后利润较大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差别很大。

(二)存在问题:1、平价和低价转让疑点多。亏损的企业平价或低价转让还可以理解,有的企业帐面有盈利,发展形势良好,而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平价转让,这就不符合常规了。2、部门合作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境外股东发生变更,首先是到外资委办理变更手续,然后是工商局,而负责税款征收的国地税是最后一个才知道股东变更信息的。当我们知道这些信息的时候,其实股权交易已经完成。3、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股东变更只需到申报厅办理,而税务登记岗和税源管理岗没有信息沟通制度,造成税源管理部门没办法及时获得境外股东变更信息。4、税款追缴缺乏可操作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境内企业只承担协助征缴税款的义务。如果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拒不缴税,境内企业又不协助,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又没有其他投资,那我们的税款追缴就很难。目前只能抓住境内企业,跟他死磕硬缠。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清晰。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国税发[2009]3号规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最新的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则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应对措施:1、纳税调整堵塞平价低价转让漏洞。同安局现在的做法是统一按净资产公允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实施纳税调整。 2、股权变更备案管理把监管关口前移。建议仿效《售付汇对外支付证明》的管理模式,外资委和工商局变更境外股东必须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已税或免税证明。3、加强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同安局设立学习论坛,对内开展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专题培训;对外组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专家咨询团队和创建税企QQ群,扩大对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4、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加强与外资委、外汇管理局、工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情报交换,建立一个系统、严密的非居民企业协税护税网络。5、规范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简单明了、易于遵从、便于操作、时效性强的税收政策的建立,是强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前提。为保证政策在实际使用中体现严密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管理办法急需整合,应更加细化、规范和具体。

二、 非居民股权转让管理模式演变

(一)股权转让税务调查停留在签定的协议上。新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是2008年之后才有的。由于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和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滞后1-2年才出台。初期的非居民股权转让税务审核一般停留在转让协议上,协议体现溢价的才征税。

(二)财务报表体现的净资产为基础实施纳税调整。后来我们发现有的盈利企业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平价转让,这明显不符合常规。所以我们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第7条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采取纳税调整,也就是按企业股权转让时间点财务报表体现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实施价格调整。

(三)尝试引入中介评估确定公允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于拥有自主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和自建房产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按照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转让价格,无法准确计量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的增值因素,还是没有客观反映股权转让价格。同安局创新做法,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中介评估公司做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按公允价值来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三、 同安区局2010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工作汇报

(一)同安局2008年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08万元,2009年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01万元,2010年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349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逐年呈倍数增长。在2010年入库的2349万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中,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扣缴的企业所得税2100万元,这个成绩的取得主要得益于同安区局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

(二)今年3月2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了《同安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就是同安局按公允价值来确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做法。这篇报道虽然只有短短的200字,但影响并不小。我们接到好几个来自外省的电话,都在询问同安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具体做法。我们觉得推行这个做法有三点意义:1、积极探索,创新做法。国税函[2009]698号既然赋予我们按合理办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利,我们觉得按公允价值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是合理的。2、平稳推行,效果良好。从目前同安局推行的情况来看,虽然推行之初碰到小小的阻力,但大部分企业还是很配合,按要求自行委托中介出具公允价值报告。同安局按中介报告公允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追加补税60多万元。3、规范征管,提高遵从。我们认为推行这种做法的目的不是去补多少税,重要的是规范征管。这种做法避免了由税务机关单方面采用其它办法确定转让价格的税企摩擦,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四、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案例一:厦门XXXX有限公司 :发现币种运用错误挽回巨额税款流失81万元。国税函[2009]698号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必须按首次投入的币种计算。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投入的币种一般都是美元或港元等外币。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溢价所得的计算要用首次投入的美元(港币)股权转让价减去美元(港币)股权成本价,计算出来的外币溢价所得再按申报扣缴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家企业犯的错误就是它把各期投入的资本金换算成人民币成本价,然后用协议签定的人民币股权转让价减去成本价算出人民币溢价所得。这样算出来的人民币溢价所得和用外币算出来的溢价所得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有人民币升值的因素在里面。在这个案例中,企业算出来的应缴税额是48万元,而税务机关按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缴税额是129万元,相差了81万元。

案例二:厦门XXXX有限公司:首例通过公允价值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1万元。这户企业原来签定的是平价转让协议,但因为这企业有许多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我们认为转让价格不合理,便引导企业自行委托中介第三方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最终就溢价所得补了131万元的预提所得税。

来源:http://www.xm-n-tax.gov.cn/ssbd/rdzt/gswhjszt/gzyj/3027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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