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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厦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
2007-10-04 20:31:50   来源:厦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论:0 点击:

附件3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5年9月6日颁布)第十二条

  四、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生产场所,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二)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四)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二)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三)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四)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2月14日发布)第九条、第十四条

  六、申请材料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单位和个人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4、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

  5、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

  7、技术人员、生产技术工人情况表;

  8、说明产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技术说明书。

  法律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2月14日发布)第十条

  七、申请表格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可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领取,也可登录厦门市质量信息网www. jj .xm.fj.cn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向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计量行政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

  4、计量行政部门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考核:凡属本局考核的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对申请单位的生产条件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考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考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仍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复查换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每证10元。

  国家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200元(或每系列2000元)。

  省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50元(或每系列1500元)。

  市、县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00元(或每系列800元)。

  县级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每型号160元(或每系列800元)。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六楼?

  咨询电话:2699812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14:30-17:30(冬)。?

  (3)监督机构:?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六楼

  联系电话:2699817、2699819。?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质量信息网站:www. jj .xm.f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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