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旅馆企业、单位:
根据厦府办[2003]235号文件关于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从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对旅馆业住宿客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现将有关征收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使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在旅馆业住宿发票增项开具:收款项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房费的4%”,和金额。
二、缴款的方式:应按实际出售的客房营业额的4%计缴价格调节基金,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自行到建行厦门分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缴入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建行厦门市开元支行,帐号:5580261000522596),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
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未及时入账、截留、挪用,不按时上缴的,除追缴所欠款项外,按滞纳数额每日加收滞纳金0.2%。
三、代征单位的客房小于50间、或财务账目不健全的可实行定额征缴。定额标准基数的核定,参考上年度的旅客住宿率和纳税营业额完税凭证等资料。
四、有下列情况的,不征价格调节基金:
1.改变客房住宿用途的。
2.持有厦门市暂住证并在厦门就业,长期包房的客人住满半年以上的。
3.散客房费在结算发票上有单独开具的服务费。
五、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对旅行社和会议的团体住宿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六、旅行社和会议的团体住宿每间房价含有早餐和服务费的,给予适当扣除早餐和服务费,具体扣除标准统一如下:
1.四星级、五星级的旅馆(含相当星级),早餐和服务费90元/间·天。
2.三星级的旅馆(含相当星级),早餐和服务费50元/间·天。
3.一星级、二星级的旅馆(含相当星级),早餐和服务费30元/间·天。
4.无星级旅馆,早餐15元/间·天。
七、代征单位应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下列报表:
1.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情况月报简表(见附件)。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
八、对有上述四之1和2、五、六项情况的,每月上旬报送《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情况月报简表》时,应同时提供上月相关的有效资料到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逾期申报无效,不予免征。
九、每年,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将对各代征企业、单位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情况开展不定期检查和年度稽核工作。
附件:厦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情况月报简表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