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前置许可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公安部门 |
2 |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 禁止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活动除外)。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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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公安部门 | |
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4 | 网吧、游戏室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
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 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5 | 餐饮业(包括酒吧) |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 (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 (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环保部门 卫生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环保部门 卫生部门 水利部门 | |||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 | 规划部门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九条 | 规划部门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6 | 娱乐业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水利部门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 |||
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7 | 公园内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 | 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 | 规划部门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8 | 鼓浪屿上的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 | 禁止在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景点新建、扩建各类招待所、培训中心、歌舞厅以及度假、休养、疗养、住宅等设施。 |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卫生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服务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10 | 商店饮食店 | 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历史风貌建筑的门楼、围墙外侧不得作为商店、饮食店等其它用途。 |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规划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后置许可 | 11 | 五金加工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12 | 建材加工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13 | 畜禽养殖 | 在厦门本岛和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动物园和因教学、科研等原因确需养殖的除外)。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 环保部门 农业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类别 |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设区域 | 禁设依据 | 许可监管单位 |
一般经营项目 | 14 | 废品回收 | 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15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 所在区政府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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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犬类养殖、销售 | 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内养殖、销售犬类。 | 《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 |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 |
注:市政府将根据行政审批改革、法律法规变化、部门的职能调整以及市政府协调议定的分工变化等情况对目录进行调整。 |
来源链接:http://www.xmgs.gov.cn/ztzl/rdzt/ssdjzdgg/tljpt/201412/P0201412035435339555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