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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12〕39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12-15 10:23:00   来源:厦门市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精神,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联合编制了我市《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实施意见》。经市土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自行改造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房产局 市规划局

  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闽政〔2010〕27号)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356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实施意见。

  二、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的确定原则

  (一)《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中确定保留的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二)政府计划近期收储或由政府统一实施改造以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

  三、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的确定程序

  (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收储情况确定自行改造政策区初步方案。

  (二)在征求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各区政府意见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修改汇总形成方案上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自行改造政策区向社会公布。

  (四)自行改造政策区分批确定、分批公布。

  四、统筹安排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自行改造试点项目清单,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分期、分批,逐步推进实施。

  自行改造政策区范围内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符合其他法定征收条件的,不列入自行改造项目;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小于五年(含五年)的,不列入自行改造项目。

  五、符合自行改造政策区范围并列入自行改造项目清单,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原有工业仓储用地改变用途改造为办公、商业、酒店等用途,但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自行改造项目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应当无偿提供不小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20%的用地面积,由政府安排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益项目。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准的,从其规定。

  七、自行改造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后整体持有,整体经营,整体抵押,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抵押。拆除原有建筑物改造的,土地使用年限按批准改造后的用途重新计算;保留原有建筑物改造的,土地使用年限从原用地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土地出让金按批准改造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扣除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价格后的差额计收。

  (一)批准改造后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算方式

  1.改造为农产品、水(海)产品、水果、花卉批发市场用途的,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值计算。

  2.改造为其它专业批发市场用途的,按商业用途基准地价修正值的50%计算。

  3.改造为办公、商业、酒店等用途的,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修正值计算。

  (二)批准改造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全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批准改造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批准改造时原工业仓储用地剩余年限基准地价修正值或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剩余年限余额。批准改造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小于或等于原土地用途剩余年限价格,政府不再征收地价。

  限制性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批准改造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原限制性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权益价格

  划拨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批准改造时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原划拨工业仓储用地权益价格

  八、自行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后需转让的(只允许转让给法人),应经出让人同意并办理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改为完全出让手续,按市场价补交地价差。

  改造为办公用途的,应整体转让或按楼层整层转让;改造为商业(含专业批发市场)、酒店用途的,应整体转让。

  九、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自行改造政策区内的既有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停止按原土地用途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个别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项目与本意见不符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与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一地一策”原则上报市政府研究。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厦府办〔2010〕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范围图(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印发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211/t20121108_5629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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