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1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各类涉税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纳税人申请开具一般完税证明(指其在一定时间内缴纳地方税收数额的证明),直征局、外税分局、火炬高新区局、象屿保税区局在各自办税服务厅开具;其他区局在各分局(所)办税服务室开具,分局(所)未设办税服务室的,由区局办税服务厅开具。
(二)纳税人(委托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开具。年度终了统一寄发的个税完税证明,由市局统一开具、寄发。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资信证明(指其在一定时间内纳税信用等级、欠税情况及其在一定时间内税收违法记录情况的证明)、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和投资落户纳税证明,由纳税人的主管地税局征管部门或税政部门负责办理。
(四)有关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的机构)要求地税机关开具纳税人涉税证明的,由同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或税政部门负责牵头办理,稽查局、基层管征局协助核查。
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来函来人要求开具第三方涉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一)开具涉税证明是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尽量简化手续,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二)为确保涉税证明内容的准确性,市局将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涉税证明管理”功能作进一步完善,今后各类涉税证明必须在该功能模块中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除外)。在功能模块修改完善期间,涉税证明表单由各单位按照市局统一的表样格式(详见附件)打印,并做好文书的编号和保管工作。
(三) 为简化盖章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市局将统一刻制“涉税证明专用章”用于办税服务厅一般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继续使用套章的专用完税证明)的开具。各单位要规范专用章的使用,并指定专人保管。分局(所)办税服务室开具的一般完税证明加盖分局(所)印章,各局开具的纳税资信证明、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和投资落户纳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非贸易售付汇税收证明延用原有的专用章。
三、代理人受纳税人委托代为办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除需提供省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保密工作,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申报信息的保密规定(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76号)规定执行。该证明的票证管理视同税收票证管理。
五、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开具,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费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函〔2007〕39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保费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厦地税函〔2008〕33号)规定执行。
因我局涉税证明表样格式已另行设计,省局表格样式略去。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涉税证明表样格式
涉税证明表单样式.doc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157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税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涉税证明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执法工作,按照《办法》的规定,规范涉税证明开具的程序,认真核实涉税证明的内容,全面规范和加强涉税证明管理工作。
二、为纳税人开具涉税证明也是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加强涉税证明管理的同时,优化纳税服务,为需要开具涉税证明的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反映。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