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二oo五年十二月)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刷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指导思想:广泛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税收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负公平,确保税源有效地转化为税收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推动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全力支持我市的经济建设。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
“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许可”是指税控收款机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获取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
“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由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进行选型招标推广应用。
“分步覆盖”是除了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行业按要求统一推行应用外,其他行业推广应用的具体范围和方式由省、市政府确定。
三、税控收款机的推广范围
(一)根据国家确定税控推广范围和我市企业发展规模的实际情况,我市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行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
1.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市政府选定的其他行业。
2.月销售收入(营业额)在10000元(含)以上;
3.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经营场所。
凡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暂缓推广的范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10号文规定,对目前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但上述企业在使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以及财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等资料应当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5号文的规定,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收款机实施控管,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后推广。
四、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方法与步骤
根据我市各行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选择与个人消费密切且取票率较低的行业先行试点使用税控收款机,分步推进,力争3年到5年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本次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争取2006年3月底前完成)
1.制定我市推广应用具体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方案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试点前各项准备。
2.广泛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全市推广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以获得社会各界及用户的理解与支持,为推广应用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3.组织开展选型招标工作。该项工作要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中进行选型招标。
4.做好管理系统信息技术保障工作。市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选型招标结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控收款机和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数据接口的要求,积极做好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技术方面的准备工作。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税控信息采集准确无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技术资料开发出接口软件,保证《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衔接。
(二)试点阶段(2006年4月至12月)
1.选择试点行业
市国税局的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达到上述标准的从事商业零售的超市、建材、药店以及这三个行业以外的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市地税局的试点范围:在全市范围内达到上述标准的餐饮、娱乐业户进行试点。
具体试点的方法步骤和税控收款机使用管理规定,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自行制定。
2.试点运行和总结提高。积极稳妥地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试点行业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推行方式等的科学性,认真总结用户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操作性强的经验与做法,为我市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三)推广阶段(2007年-2010年)
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推广工作办法的基础上,再确定全市推广范围。每个阶段的具体时间和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工作进度,提出扩大覆盖推行范围意见。
五、建立健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领导工作机制
(一)加强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
成立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信息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发局、贸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主任由市国税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要职责:1、提出推广对象、范围、方法、步骤;2、研究推广中的优惠政策和税控发票奖励政策;3、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舆论宣传和公告;4、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推广应用工作;5、具体协调部门间的配合事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作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主要单位,应分别成立推广应用办公室。
(二)分清推广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1、厦门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方案,并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工作。
2、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税控收款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具体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税控收款机的发票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商税务部门制定。
4、质检、工商部门负责对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5、各部门共同配合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宣传工作。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在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主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法律规定、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促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尽快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