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税收优惠之内销退免税政策
2012-11-12 00:07: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试点过渡政策

 优惠政策延续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能源等共计13项;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洋山深水港政策等2项;对融资租赁、管道运输等2项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跨年度租赁合同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1月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 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三、 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1、注册在洋山保税区内的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四、 营改增后新增的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项目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五、 关于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1、2012年10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提示: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底前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减免税流程:增值税减免是依纳税人申请而进行的行政行为,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6、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中的税收优惠之差额征税政策
下一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中的当期进项税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