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法规依据: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第四条
二、出口零税率服务的主体及范围
主体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国际运输服务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如保税区等境内关外区域)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 计税办法及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计税办法及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四、 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五、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身边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办理认定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并执行“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
(二)如符合认定条件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适用免退税(外贸企业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申请将其计税方法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
六、 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实际操作建议查阅公告原文。
四、 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五、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身边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办理认定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在营改增试点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资料,不能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并执行“6个月内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在当月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的规定。
(二)如符合认定条件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于原适用免退税(外贸企业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申请将其计税方法变更为免抵退税办法。
六、 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提供的“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如为外文的,须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汉语翻译件。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实际操作建议查阅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