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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中的当期销项税
2012-11-12 00:08:1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理解
1、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额本身
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销售额的范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外币销售额的折算: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
     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价款和折扣额的,可按折扣后金额作为销售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n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n案例
【案例1】A企业于2012年8月10日为B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约定B企业2012年8月20日付款10万元,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但实际10万的预付款到9月15日才付。虽然A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2年9月15日,但由于其2012年8月10日开始提供咨询服务,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1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而非9月15日。

 
n案例
【案例2】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n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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