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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文号:厦委〔2010〕34号
2011-04-17 22:40:32   来源:厦门人事网   评论:0 点击: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8

  厦门市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创新创业型人才服务政策,着力解决创新创业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创业人才专指我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试用期满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才,包括新引进的人才、现有的在职在岗的人才以及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

  新引进的人才、现有的人才是指户籍、人事关系已迁入厦门的人才。

  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是指按《厦门市人才柔性引进与人才居住证暂行规定》(厦府200453号)、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持有《厦门市人才居住证》的人才中的高端人才。

  人才经评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高端人才,第二层次为高级人才,第三层次为骨干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第四条 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原则是实物配置和货币化补贴并重,多渠道、多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房补贴和享受租房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是指人才或人才以其配偶子女的名义在本市购买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购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补贴80万元,第二层次每人补贴48万元,第三层次每人补贴32万元,名额各100人。

  本办法所称的租房补贴是指人才在本市租住市场商品房时,市(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每年300个名额,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层次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名额各100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上一层次购(租)房补贴名额出现空缺的,空缺的补贴名额可依次下调使用。

  以上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额标准,可视市场房价和房屋租金价格的变化适当调整。

  第六条 人才住房的建设和供给,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收购回购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房源。

  市政府分别在各区选择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地点,精心规划,首期开发建设各200套,之后再根据人才的实际需要开发建设。

  第七条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才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购房补贴金、租房补贴金和人才住房工作经费。

  市规划局负责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建筑方案设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土地供应,协助核查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协助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制约措施。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人才住房的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人才住房房源,配合做好人才住房的配售,并负责回购工作。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企业缴税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国税局负责核查企业缴税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

  第八条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申请人申请时必须在厦无任何房产且在厦无房产交易记录。其中,本办法出台实施之后引进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不受本款限制。

  第九条 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或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或我市“双百计划”的人才,可优先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自带技术、项目和资金到我市创业,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申请情况,经评审划定)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用于解决企业研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的住房问题。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根据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大小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 企业年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或纳税达到一定额度(根据申请情况,经评审划定规模、额度)的,可申请最多不超过20套的人才住房指标供人才个人购买,用于解决企业研发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的住房问题。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根据人才的业绩、能力和贡献大小提出人选。

  第十三条 按投资创业、产值、纳税申请人才住房指标的企业,按照“不重复”的原则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的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享受购(租)房补贴:

  (一)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

  在市里确定的13条制造业产业链企业(经市培育制造业产业链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或10个现代服务业产业群企业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1)所在企业某一关键岗位或某一重大项目的负责人。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或所在企业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3)对所在企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业务技术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的骨干人才,其所主持的企业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攻关项目,技术水平经认定达到国际先进,创新增产值在近三年内达到企业产值的40%左右,或所在企业核心产品技术负责人。

  4)能力突出、业绩显著、作用贡献大、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才。

  5)年薪(申请时上一年度的年薪)12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人才,所在服务外包企业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每年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25万美元。

  (二)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人才

  1)教育事业人才

  基础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职称人才;省市学科带头人;省市名师培养对象;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教师。

  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的人才;具有经济系列或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职称的人才;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技师人才。

  高等教育: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的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的人才。

  2)卫生事业人才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领导;列入地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能极大提高所在科室医疗水平,具有本科学历且正高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卫生人才。

  3)文化事业人才,是指经评审认定的急需紧缺文化事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经评审认定的其他产业行业、社会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四)柔性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

  已在厦门工作6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能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培育创新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的急需紧缺高端科技人才;或能极大提高用人单位(科室)学术技术水平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五条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辖区内创业工作的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经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有关行业产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审核:

  (一)认定为第一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享受第一层次购(租)房补贴。

  (二)认定为第二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享受第二层次购(租)房补贴。

  (三)认定为第三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享受第三层次购(租)房补贴。

  联席会议根据房源情况和购(租)房补贴名额,按照人才的行业、人才层次高低和人才急需紧缺等情况划分人才层次。

  第十七条 取得人才住房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因房源原因而未取得人才住房的,每1套人才住房指标可改为相应给予1个购房补贴名额,按补贴办法和人才层次相应的购房补贴标准兑现补贴。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人才住房房源下达时间确定当批人才住房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当批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人才只能选择申请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不重复享受,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才住房、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人才住房申请表》或《购房补贴申请表》或《租房补贴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公示。用人单位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同意申请的,在单位内公示7日,并将公示书面发给单位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所有人才。

  3、上报。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签章后,企业直接上报,区属事业单位经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劳局审查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市人事局受理申请。

  4、核查。受理截止时间过后,市人事局商请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查申请人在厦住房及房产交易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商请市地税局核查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住房指标专项申请受理后,市人事局商请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核查申请单位纳税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5、审核。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根据所在单位情况、申请人的数量、所有申请人条件对比情况、人才住房房源情况、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名额情况等,对申请人和申请住房指标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形成分配意见。

  6、审批。将分配意见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7、公示。在厦门人事网公示拟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名单。

  8、选房(补贴)。公示无异议的,市人事局按住房分配意见组织选房,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购房手续;市人事局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十条 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期间,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在离开原单位前30日内,个人应主动向市人事局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取消补贴资格。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仍符合条件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核准,按原来的补贴标准执行。人才享受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上款所称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不含调入机关和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人才,当批次未申请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市人事局审核仍然符合条件的,可转入下一批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审核程序启动前,申请人学历、职称、职务、奖励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人事局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住房标准、售价和补贴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第一层次人才不高于160平方米;

  第二层次人才不高于130平方米;

  第三层次人才不高于11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人才住房的售价根据建设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确定。

  第二十五条 人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控制标准的,超标面积可比照房改的商品房指导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中,超标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超标部分售价按未超标部分售价的1.1倍计算,超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的,超标部分售价按未超标部分售价的1.2倍计算,依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 人才住房竣工后超过三年以上的,从超过的第四年开始计算住房折旧费,每年每平米折旧费100元。人才住房折旧费计算标准可视物价水平等有关情况调整。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配售的人才住房,不予调整变更;房屋面积未达到人才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不予补差。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凭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首次发放补贴总额的25%,即: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12万元,第三层次人才8万元。余额在5年内分别按第一层次每人每月1万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60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4000元发放,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6月和11月各发放一次。

  经审批享受租房补贴的人才,租住6个月以上的,凭有效租房合同向市人事局申请拨付补贴,市人事局统一于每年的11月发放。

  第四章   管   

  第二十九条 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人才购买人才住房不满5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人才购买人才住房满5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所购人才住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4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买人才住房后,人才在厦工作居住满10年的,产权可以转让,政府不再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必须在厦服务满10年,不满10年终止在厦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购房补贴,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个月)×实际在厦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缴市人事局。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缴还购房补贴的,所购商品房不得上市交易。

  上述规定应当在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和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应持相应的有效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享受政府住房优惠加注登记,其所登记的住房上市交易的,须提供市人事局出具的《人才在厦服务期已满的证明》或《已上缴土地收益款的证明》或《已缴还购房补贴差额的证明》,否则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不能办理该住房产权转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每年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未将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市人事局停发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才住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 人才住房、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按照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情况,骗取人才住房或购(租)房补贴等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市人事局取消其购买人才住房或享受购(租)房补贴的资格,停发补贴,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住房,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上缴市人事局。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建设人才公寓,供来厦创业工作的人才租住。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点,规划建设人才公寓,由市财政出资建设。人才公寓统一装修,统一管理。

  人才住房、人才公寓需求数量较多的各类园区或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可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园区或企业出资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人才公寓,作为单位集体产权,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由园区或产业集群龙头企业提出申请,专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三十五条 市、区属事业单位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企业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以上资金先由市财政垫付,年终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区两级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第三十六条 人才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纳入支付部门的部门预算,从市()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未配售的人才住房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管理费用,用于建设、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等所需的资金,纳入市建设与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购房补贴及租房补贴视同于市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由层次较高的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第四十条 在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既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又符合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四十一条 人才聚,事业兴。各区(含各类园区)、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本着人才优先的原则,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重视,加大投入,进一步改善人才住房条件,努力解决人才工作中的问题,共同营造有利于我市集聚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1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之前有关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之前按《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关于修改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规定若干事项的意见》(厦委办发〔200814号)和《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厦委〔200831号)的规定已经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中本办法实施后发放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和承租人才住房的租金补助视同政府奖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200911后、本办法实施前引进的,且符合厦委〔20087号、厦委办发〔200814号、厦委〔20083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特许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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