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在甲国投资设立了B公司,甲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对B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甲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A公司获得了B公司免税年度分得的利润2000万元。根据中国和甲国政府签订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从甲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甲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所缴纳的税额包括假如没有按照该缔约国给予减免税或其他税收优惠而本应缴纳的税额。所缴纳的甲国税收应包括相当于所放弃的甲国税收的数额。计算如下:
A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B公司的免税额=2000×20%=400万元,应计算为由A公司抵免的间接负担的境外税额。
http://www.xmtax.net/2010/1102/10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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