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示例三中对居民企业A公司已确定的可予计算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及税额为例,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796.25万元,其中取得境外股息所得为525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525万元,但未含应还原计算的境外间接负担的税额,见示例三),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同时假设A公司用于管理四个B子公司的管理费合计为433.75万元,其中用于甲国B1、B2公司的管理费用为184.5万元,用于乙国B3、B4公司的管理费用为249.25万元。应在计算来自两个国家四个B子公司的股息应纳税所得时对应调整扣除(参见《通知》第三条项下释义)。
分析:
(1)境外股息所得应为境外股息净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税额和间接缴纳税额之和7453.75万元(5250万+220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3162.5万元(2250万+912.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4291.25万元(3000万+1291.25万);
(2)境外股息所得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管理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20万元(7453.75万-433.75万),其中:
来源于甲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978万元(3162.5万-184.5万);
来源于乙国股息所得对应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4042万元(4291.25万-249.25万)。
(3)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已还原直接税额的境内外所得总额+可予计算抵免的间接税额=15796.25+2203.75=18000万元;
(4)企业应纳税总额为:
应纳税所得总额*适用税率=18000 *25%=4500万元;
(5)计算抵免限额为:
①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2978÷18000=744.5万元
②来源于乙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
应纳税总额×乙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4500*4042÷18000=1010.5万元
http://www.xmtax.net/2010/1102/10296.html
示例七 :抵免限额的计算
2010-07-02 15:37: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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