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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厦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2007-10-04 20:31:45   来源:厦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论:0 点击:

附件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A06)

  二、行政许可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除外)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发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04年6月29日发布) 第249项、第250项。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单位有与特种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 使用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单位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4月9日发布)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7月14日发布)第七条。

  六、申请材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或登记卡一式两份,分别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4月9日发布)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7月14日发布)第九条。

  七、申请表格

  《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可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领取,也可登录厦门市质量信息网www.jj.xm.fj.cn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并在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登记卡上填写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停用一年以上)、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者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一)接到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登记证数量在10台以下,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10台以上50台以下,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登记证数量在50台以上,应当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六楼

  咨询电话:2699843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14:30-17:30(冬)。

  (3)监督机构: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六楼

  联系电话:2699817、2699819。

  (4)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质量信息网站:www.jj.xm.f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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