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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下)
2007-10-04 22:23:27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1/17/2003信息】 (三)利用“削山头”法进行筹划   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 于节省纳税支出。   1.一次性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 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 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而是全额 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 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 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金先生2001年每月工资、薪金800元,其所在公司采用减少平时 工资发放、年底根据业绩重奖的方法,12月份金先生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 12000元。我们来计算一下金先生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法律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因为低于免征额,不用纳税。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20%-375= 2025(元)   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2025元。   (2)如果该纳税人和公司老板商议,公司将年终奖金分三次下发,即12月、1月、 2月每月平均发放4000元,12月的4000元以奖金的名义发放,1、2月份的奖金可以作 为工资一起发放,这样,该纳税人三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12月应纳税额为4000×15%-125=475(元)   1、2月各应纳税额为(4000+800-800)×15%-125=475(元)   则三个月共应纳税1425元。   通过上述奖金发放方式的改变,实行分摊发放,可以使纳税人少缴款600元,如 果把奖金分摊到全年发放,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则会更大一些。   2.工资分摊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 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 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 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 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 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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