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是一家生产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前不久,税务机关在检查我公司的账簿后,指出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免税农用滴灌管和其他应税产品收入混在一起,并通知要求我们就其生产销售的免税农用滴灌管补缴增值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答复: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补缴增值税是有依据的。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并没有将生产销售的免税农用滴灌管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准确核算免税农用滴灌管的收入,不能免税,应该对免税农用滴灌管的收入申报补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