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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外购礼品 视同销售提增值税 可否抵扣进项税?
2015-01-29 14:29:02   来源:会计视野   评论:0 点击:

今天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大家讨论了半下午!
大家发现这是个看似简单,其实复杂的问题。
问题描述:今天到一个企业去服务,企业提供了一份税务检查结果通知书。上面列明要对该企业2009年度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政府官员等情况进行视同销售,补提增值税若干。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早提醒过企业,但企业认为“没问题”。现在问题出来了,想让我们帮助找个解决办法。
    去年应中国税网之约,我曾经提供了这样一篇文章
    对于“管理费用中列支礼品是否计增值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不应视同销售。
  关于企业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这十几年来一直争论都没有停止过。恐怕这个问题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咨询台上也算是个“常客”了。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
第一是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外购招待用品(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这种情况太普遍了,大到购买价格昂贵的电子产品、汽车家俱等,小到一包烟、一瓶矿泉水,实在无法确定纳税行为的标准。
第二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性质、类型不同。从大的分类看,有些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有些是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具体情况都很特殊,不好统一确定处理方法。
第三是因为前两种原因的存在,造成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做法不统一,税企之间更是产生较大分歧。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停止执行,我们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现在的政策依据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于这部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我想在实践中企业都未进行抵扣。关键在于这部分物品在赠送出去时是否视同销售而计提销项税。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上述问题我的观点是:不应视同销售。依据有三:
  第一:对于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均明确:销售附带赠送物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赠送的时候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注意,《实施细则》中明确为“购买的货物”,而不是“购买的物品”、“购买的礼品”等,显然立法者强调购买的对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须是“货物”。关键在于什么是“货物”?我们理解,这里的货物不可一概而论。某一物品,对于A企业是“货物”,对于B企业可能就不是“货物”。也就是说主体不同,课体也不同。例如品牌休闲服装对于商场来说就属于“货物”,因为品牌休闲服装本身就是商场的经营项目。但对于机械加工企业来说,购入的品牌休闲服装就不能算“货物”了,而只能算是消费品或者礼品,既然不是货物,纳税人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就不属于前述视同销售行为。
  第三:根据配比原则,企业购进的用于赠送的礼品均未抵扣进项税,没有进项税,也不应出现销项税。
  最后,有一点儿我想我是应该说明的,就是上述论据,其实如果拿出某一条或是拿出几条来都显得有些牵强。但是从现实执行中看,又没有更好的办法。我们似乎只能期待总局专门下文给予明确了。不过让总局将视同销售情况中的“购买”去掉,或是专门明确“货物”的概念也是不现实的,甚至有些物品是不是“货物”本身就说不清楚。
不过,有种方法我们认为有一定操作性,就是借鉴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对于上述情况视同销售部分按平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在实践中操作性也比较强就是看这个礼品的性质,如果是当时就消费掉的,如烟、酒、水果等,当场一吃一喝没有,当做招待没问题。如果不是当场消费的,如赠送消费卡、皮包、其他贵重物品。那就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了。
    另外,回到前述问题。如果税务机关非要让企业交增值税,而且不让抵扣进项税的话。我企业可不可以这样操作呢:我购买礼品时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入库存。赠送时按正常销售,原购买价计提销项税(本身购买价就是市场价嘛)。这样我企业不是还是没有交税嘛!企业所得税方面,总局已经下发文件明确此类视同销售不会产生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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