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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2015-04-23 16:42:43   来源:温岭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试点地区单位和个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理解为应税服务接收方在境内,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应税服务发生地、应税服务消费或使用地是否在境内,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包括下列三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如:区内某公司在美国租用仓库保管货物,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包含两层意思:1.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包括中间环节)。如: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与应税服务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收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
境外R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常州J科技公司为境外R公司的代理人,2012年12月R公司分别向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规定,R公司为南京A公司、杭州B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R公司为济南C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应由J科技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山东暂未列为试点地区)。
 
三、应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
四、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1、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
2、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非居民常见劳务适用税率参考表
劳务分类 项目类型 征收增值税 征收营业税 适用增值税税收优惠 备注
适用税率 征收率
增值税应税服务 仓储租赁 6% / /  
调试 6% / /  
检测 6% / /  
认证 6% / /  
设计 6% / /  
研发 6% / /  
质检 6% / /  
信息系统服务 6% / /  
技术服务 6% / /  
咨询 6% / /  
技术转让 6% / / 免征增值税  需优惠备案
技术开发 6% / / 免征增值税  需优惠备案
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6% / / 免征增值税  需优惠备案
船检服务 6% / / 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需优惠备案
交通运输 11% / /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以及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优惠备案
/ 3% /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代理 6% /   / 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以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其他代理事项仍然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 / 3% /  
营业税应税劳务 承包工程 / / 征收营业税 /  
建筑安装 / / 征收营业税 /  
培训 / / 征收营业税 /  
市场拓展费 / / 征收营业税 /  
售后服务费 / / 征收营业税 /  
维修保养 / / 征收营业税 /  
注:以上劳务具体释义参见财税[2011]111号文
五、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的计算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接收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
八、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实行按次申报。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需提交资料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表1,报表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2、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境内服务接收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3、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或请款单。
十、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注:扣缴义务人可抵扣增值税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填列。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起征点
      非居民个人按次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台湾航运公司两岸海上直航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台湾航空公司两岸空中直航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ABS船级社船检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http://www.zjtax.gov.cn/pub/wlsgs/bsfw/tzgg/sstz/201305/t20130510_210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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