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否须经税务机关资格认定方可免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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