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您所说的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因销售货物而同时收取的费用,也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单独收取的、与销售货物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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