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机器设备租赁给另一家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按合同要求收取租金,期满后承租方将按设备残值购入该设备,请问就此业务收入该企业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所以,该企业发生的此项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如其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则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反之,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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