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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B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专用发票,B公司无须付款,请问B公司取得此张专用发票是否可以
2008-09-08 20:41: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问:A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B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专用发票,B公司无须付款,请问B公司取得此张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因此,B公司取得的此张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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