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公司进口货物,请问该纳税人应取得何种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该纳税人如取得专用缴款书的原件并附上相关资料则可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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