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物业管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水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除向住户供应水电并收取水电费外,还有部分水电用于公共管理部分,请问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物业管理公司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水电,因其用于非应税劳务,所以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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