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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的确定
2008-09-08 20:41: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我们在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些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但企业在申报纳税时,由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不理解,往往会弄错。如某公司为其他公司开发软件,并负责将软件载体的硬件设备安装调试,就此项行为缴纳了营业税。经检查,其硬件产品价值超过全部价值的50%,应就全额缴纳增值税。
  那么,究竟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从定义可以看出,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即该项销售行为中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必须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例如某企业将销售产品的同时发生的技术服务收入125,000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经检查,销售货物与技术服务是同一项销售行为,且销售货物收入占大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应补征增值税18,162.39元。
  (2)其销售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同时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该项销售行为必须同时既涉及应征增值税行为,又涉及应纳营业税的行为。这里的货物是指销售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劳务。例如,某企业销售铝合金的同时还负责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在这项行为中,销售铝合金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行为,安装铝合金属于应纳营业税的行为,这项行为中销售与安装服务行为是无法分开的经营行为,因此,这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在确定了混合销售行为成立以后,就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对象标准来确定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具体应为:(1)对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货物成本超过该项销售行为总成本的50%,应全额征收增值税,(2)若一项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成本超过该行为总成本的50%,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特殊规定的除外)。例如某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还负责用自有的汽车将货物运达购货单位,取得了运费收入144,429.93元,未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该项销售行为中,销货收入上百万,占较大份额,因此运费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补征增值税24,55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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