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是一家汽车贸易公司,提供代客户购买汽车的业务。在代购过程中,由供应商直接给客户开具购买汽车发票,我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后转交给供应商,同时,我公司向客户额外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代购过程中,我公司有代垫资金的行为。请问我公司的这种代购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的话,是就代购收入(即手续费)缴纳增值税还是就代购收入加汽车价款缴纳增值税?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上述规定,因你公司在代购汽车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我公司的代购行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08-08-05 16:53:32 来源:厦门国税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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