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
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3.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视同销售收入进行鉴证,应执行下列程序:
1、确认视同销售的六项交易是否发生;
2、已发生的视同销售交易是否按税法规定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