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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代收费用确认转让收入的方法
2008-08-03 17:06:2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5  文字大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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