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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说明的编写要求
2008-08-03 17:06: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纳税主体

    (一)房地产常规开发业务的鉴证说明

    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五证”取得情况:

    1.说明“五证”是否全部取得;

    2.未取得的原因;

    3.《销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否超过三年。

    (二)房地产非常规开发业务的鉴证说明

    1.简要说明项目取得及开发情况;

    2.未能按程序取得“五证”的原因;

    3.从归属和利用两个方面,说明是否取得了所开发项目的物权。

    二、经营行为

    (一)说明转让行为已经发生

    1.对转让证据进行介绍或描述;

    2.介绍转让交易过程,并说明属于二级市场的转让行为;

    3.介绍权属变更情况。

    (二)说明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1.被转让土地的权属取得情况;

    2.说明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摘录交易合同的有关内容,介绍有关交易资料,说明交易已经完成。

    (三)说明取得转让增值收入

    1.摘录确认转让价格的合同条款;

    2.转让价款结算情况;

    3.转让发票和收款单据等证据说明;

    4.对未发生增值收入的项目,应取得相关证据,并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说明。

    三、清算单位

    (一)常规开发业务清算单位的鉴证说明

    1.说明按“五证”确认的开发项目构成情况;

    2.每个开发项目,按单项开发项目、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清算单位的情况;

    3.说明开发项目自定名称与“五证”登记名称的核实情况,说明是否一致;

    4.对于有多个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以开发项目作为一级分类标准,以各清算单位作为二级分类标准,编制纳税人清算单位明细表。

    (二)非常规开发业务清算单位的鉴证说明

    1.说明按实际取得项目情况,确认开发项目构成情况;

    2.每个开发项目,按单项开发项目、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清算单位的情况;

    3.对于有多个开发项目的纳税人,以开发项目作为一级分类标准,以各清算单位作为二级分类标准,编制纳税人清算单位明细表。

    (三)普通标准住宅的鉴证说明

    1.《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的填报情况;

    2.税务机关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确认情况;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会计核算情况;

    4.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是否超过了20%。

    四、清算条件和清算申请

    (一)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说明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说明:

    (1)描述介绍有关证据;

    (2)说明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描述介绍有关证据;

    (2)说明未竣工决算项目的整体转让情况。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描述介绍有关证据;

    (2)说明土地使用权已经直接转让。

    (二)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说明

    1.说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纳税人并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2.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五、收入总额

    (一)按交易价格确认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说明

    根据会计资料直接填报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说明:

    (1)说明账面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抄录有关会计科目的累计发生额,并审核逻辑关系;

    (2)说明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3)说明每平方米售价与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造价对比情况;

    (4)记录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中,存在的差错;

    (5)说明收入事项的会计差错是否进行了全额纳税调整;

    (6)说明销售截止是否正确,记录提前确认收入或滞后确认收入的不正常会计业务,并说明纳税调整情况;

    (7)说明应收账款科目中,有无未经认可的大额销售。若有,应作记录,并进行纳税调整。

    2.主营业务收入额计算说明

    (1)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销售货币金额;

    (2)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3)根据账面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4)取得实物收入的,应说明评估价确认情况。

    3.证据来源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的证据属于会计核算证据,鉴证程序为逻辑关系审验和收入账务处理方法评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不执行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规定的有关收入的鉴证程序。

    证据来源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纳税人用于核算销售款项的其他科目。

    (二)按评估价格确认的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说明

    1.说明按评估价格确认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原因;

    2.描述或摘录评估报告对转让价格的评估情况;

    3.介绍税务机关对评估报告的采用情况,对有关证据进行描述。

    (三)房地产交易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说明

    1.对存货科目中成品房,审核中发现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说明;

    2.对发现的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实物抵债、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六项视同销售交易行为,应分类说明,并分类确认视同销售金额。

    3.证据来源科目。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证据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这类证据,应从交易性质认定和交易金额计算等两个方面进行鉴证,所涉及的证据来源科目包括:开发产品和长期投资科目,涉及抵债的应付款项账户,记入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账户。

    (四)申报表的填报数据计算说明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收入项目的金额计算

    (1)清算项目所包含的清算单位的组成情况;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90号文件规定的地区,纳税人按清算单位分别计算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3)执行省市、自治区自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的地区,根据当地报表收入分类情况,按清算单位分别计算填报。如北京是按照“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计算填报。

    2.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按转让方式分别计算下列项目金额

    (1)销售货币金额;

    (2)换取非货币性资产作价金额;

    (3)分配股东作价金额;

    (4)分配投资人作价金额;

    (5)用于职工福利作价金额;

    (6)用于职工奖励作价金额;

    (7)对外投资金额;

    (8)抵偿债务金额;

    (9)取得其他收益金额。

    六、扣除项目

    (一)按清算单位分项说明

    按照申报表的要求,有多项清算单位的,应按清算单位分别填制纳税申报表,分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无论是在确认收入还是在确认扣除项目的时候,应按清算单位分别确认。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介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2.总开发成本、费用的确认计量情况;

    3.允许分摊扣除的配套设施;

    4.清税面积与未销售面积成本的配比;

    5.未扣除金额;

    6.扣除项目计算分摊配比说明;

    7.出售普通标准住宅竣工面积情况;

    8.分摊配套设施的具体用途面积。

    (三)证据来源科目

    成本和费用的证据属于会计核算证据,鉴证程序为逻辑关系审验和收入账务处理方法评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不执行《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规定的有关成本费用的鉴证程序。

    证据来源科目为“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开发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等科目。

    (四)视同销售的扣除项目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视同销售扣除项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成本计算方法不同。企业所得税计算成本,是按照分步结转法进行计量的,因此,在确认视同销售后,就必须对应的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根据单位面积扣除金额确定的,将作为视同销售商品房的面积,计入总销售面积,然后再根据单位扣除标准进行计算扣除金额,视同销售商品房所对应的扣除金额也包含在其中。

    七、税款计算与缴纳

    前面谈到了纳税申报,应按清算单位分别填制申报表。这里仅说明一般的鉴证方法和编写要求,不同的清算单位,在确认计量计税项目时是有差异的,但鉴证说明的编写方法是相同的。

    1.清算单位的申报地点说明:这部分内容,应说明本次清算所涉及的清算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确认每个清算单位的申报地点,明确主管税务机关;

    2.每个清算单位税款计算过程说明;

    3.每个清算单位清算前已缴纳税款说明;

    4.每个清算单位退补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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