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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则”今年施行 职工医疗养老保险可税前列成本
2007-10-04 20:06:42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财政部日前发出了第41号令,公告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讨论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通则》相比,修订后的《通则》进行了很多改变,如规定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养老保险项目,以及企业对职工的即期奖励都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成本列支。
  据了解,自1993年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执行了10多年,与经济发展的现状相比日益滞后。修订后的《通则》进行了几方面的创新:如不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作出规定,也不再为企业纳税扣除项目、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围绕企业财务的实质,对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关系作出规范,引导企业实行科学管理。新《通则》强化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对企业重组中的资本权益事项和财务管理进行规范。
  新《通则》的改进包括: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此外,规范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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