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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税务风险陡增 专家建议步伐稳点,准备足点
2011-09-21 00:56:12   来源:中国税务报   评论:0 点击:

 近日,由中国税务报社和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共同主办,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2011·防范税务风险之并购重组交易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让记者颇感意外的是,按照原计划,本次研讨会企业参会人数为60人,结...

 

 近日,由中国税务报社和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共同主办,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2011·防范税务风险之并购重组交易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让记者颇感意外的是,按照原计划,本次研讨会企业参会人数为60人,结果最终报名人数达到140多人。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坦言,并购重组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更是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能否有效防范,关乎企业存亡,意义十分重大。

  并购重组几乎每天都在发生

  在前些年,我国企业对并购重组还感到很陌生。如今,全球范围内的并购重组案例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来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2600亿美元。美国亚洲协会前不久发布的一份报告,更是把中国海外直接投资趋势表述为“正处在一轮指数级飙升的起点”。该报告认为,到2020年,中国的海外投资总额将达到2万亿美元。

  随着并购重组案例数量的激增和频率的加快,人们对并购重组的理解也在逐步加深,还有人对并购重组进行了形象的分类。最常见的一类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还有一类是“蛇吞象”,比如联想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等。然而,不论哪一类并购重组,企业的目的无非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业务整合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或增强其对所在行业的控制力;二是转换或优化企业经营机制和产权多元化机制;三是通过业务整合实现优势业务集中,劣势业务退出,从而符合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四是积极在海外市场寻求发展机会,力争迅速拓展全球业务。

  有关专家表示,无论为了哪种目的,企业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都应把防范税务风险放在并购重组的重要环节之中。京都天华税务合伙人潘晓东提醒与会者,并购重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业务,相关的税务问题自然也非常复杂。随着并购重组中中国籍个人、外国籍个人、法人企业及合伙企业等股东身份日益多元化,包括合并、收购、联营、股权投资、资产剥离等在内的并购重组交易活动日益复杂,不仅增加了并购重组交易涉税问题的复杂性,其背后也都潜藏着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仓促出击埋下风险隐患

  企业并购重组的案例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数量多、增速快”是当今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显著特征。但是,在“数量多、增速快”的背后,很多企业仓促出击却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潜藏的税务风险不言而喻。

  与会的多家企业负责人表示,如果不进行并购重组,按照正常的发展速度,要想成为全球范围内的“行业老大”,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但是,通过并购重组,一个企业只用十几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就能成为“行业老大”。从名不见经传到“行业老大”,巨大的诱惑让很多企业管理层跃跃欲试,只要项目合适、资金到位,并购重组便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实质性的税务风险产生,企业管理层是很难认识到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性的。

  京都天华税务合伙人张莉给与会者讲了这样一个例子:根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简单地说,这里所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居民企业原本需要一次性纳税,根据这个条款可以分10年纳税,这相当于企业可以延迟纳税,有助于大大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并购重组后收益颇丰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很实惠的税收优惠。

  面对这样一个利好政策,甲企业自认为符合上述规定,但却忽略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限制性条件,即被转让的股权应该大于该企业股权的75%.然而,甲企业的这一股权比例仅仅为49%,根本不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规定。好在张莉和她的同事在审核该企业的相关资料时发现了这一严重问题并及时进行了纠正,否则,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甲企业如果按照最初的理解对并购重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一旦事后被税务机关调查,不仅不能分10年缴纳税款,而且将一下子拉紧整个企业的资金链,对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张莉进一步强调说,并购重组方案是在综合考虑企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市场前景、税收优惠、并购对象所在国税收监管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后精心设计的周密计划,每一步的设计都是有充分依据的,每个环节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像甲企业这样仓促行事,连最起码的税收政策都没有搞清楚便实施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失败的可能性非常大。

  架构设计是把“双刃剑”

  实践表明,并购重组的成功,有一半取决于架构的设计。但遗憾的是,很多企业在并购重组之前,由于在这些方面欠考虑,结果导致企业在并购重组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出现很多“后遗症”无法彻底根除,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会一直威胁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要重新对整个公司的架构进行全球布局,成本又太高。

  2007年,一家美国企业通过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A收购了中国境内的某内资企业49%的股权,并与该被收购企业的控股内资企业组成一家中外合资企业B.2009年初,中国税务机关在对B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获悉,2010年1月,这家美国企业通过出让A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了B企业的股权。中国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位于香港的中间控股公司A,其实是一个“无雇员、无其他资产和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皮包”公司。根据这些情况,中国税务机关判定,被转让的香港中间控股公司A是一家不具有实质的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中国税收。经过数次谈判后,这家美国企业同意申报中国企业所得税,并于2010年5月缴纳了1.73亿元的税款。

  在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还列举了很多类似的案例。其实,企业在境外进行并购重组时,设立一个或多个中间控股公司的情形并不鲜见。对于并购重组的企业而言,架构设计是把“双刃剑”。设计好了,企业能大大节约税务成本,迅速提高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核心竞争力。但是设计不好,也很容易被税务当局进行反避税调查,并有可能进行补税,缴纳罚款、滞纳金和罚息,大伤企业元气。

  京都天华税务合伙人陈锦荣表示,从防范税务风险的角度看,理想的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网络;对股息、资本利得、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征税;对向外发放的股息、资本利得、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或反避税相关法规、没有资本弱化规则或外汇管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任何间接税等。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件仅仅是个“理想条件”,在具体实践中,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家(地区)时,还要进行严格的考察。有关专家提醒说,企业在海外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时,要考虑架构因素,但也不能一味地为了节约税务成本而使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置明显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明显不存在交易实质,否则很容易引起税务当局的反避税调查。“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和是否存在交易实质,是各国税务机关考察中间控股公司存在合理性的关键,准备海外并购的企业对此要有全面、长远的考虑。”京都天华交易咨询服务团队的专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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