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将整治利用假赠与规避二手房交易税收的做法
本报讯(记者 林润)利用假赠与规避二手房交易的相关税收,曾经是一个不见光的“妙招”,但这个“妙招”很快,就要失灵了。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我市将对转让赠与房产征收20%的个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往,转让无偿赠与房产再上市,我市只按1.5%的带征率征收个税。此后,税率将大大提高。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说,甲向乙无偿赠送一套房子,乙后来把这套房子卖掉,乙就要付出20% 的个税。新规出来后,售房者与购房者私下约定将二手房伪装成“赠与”方式交易来逃税,就得不偿失了。
对继承遗产的人来说,这个规定对他们的影响也很大。他们如果想卖掉继承来的房子,同样要交纳较重的个税。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说,遗产税现在还没有在我国开征,目前这一做法也算是一种尝试。
营业税的征收与购房时间密切相关,自今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赠与后的转让,这方面同样会受到限制。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将不同的非购买形式区别对待,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按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至于无偿赠与房产的契税,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说,我市仍按以前的老办法执行。
整治二手房交易 转让赠与房产征20%个税
2007-10-04 20:05:45 来源:厦门网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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