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43、我公司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2007-10-04 20:47:06   来源:厦门国税局12366   评论:0 点击: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相关热词搜索: 代收费用 增值税

上一篇:42、我司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的同时,无偿为客户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请问此类代收费用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下一篇:53、我公司对以前销售的硬件提供维护服务收取的维护费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