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1)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批准。(2)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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