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上一篇:33、从邮电局购IP卡再销售,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下一篇:43、我公司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