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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审批现已取消,办理此项业务应如何操作?
2007-10-04 20:46: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文件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审批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具体办理此项业务,除上述所说的审批制度取消外,还继续依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中的程序来操作。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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