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下一页
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运用案例依法点击偷税伎俩(三)
2007-10-04 22:47:45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09/2003信息】 [案例64] 深圳信德电公司为私营企业,
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机电工具。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即1995年的经营情况进行纳
税检查时发现某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预收账款
类似的账务处理较多,系为异常情况,从而税务人员产生了怀疑。经过检查该企
业的资产负债表,发现1995年12月末“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60.313806万元。该企
业经营的是机电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
的可能较小,于是将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1995年度
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
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本,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发票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
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
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入”,少报销售额51.55026万元(其相应的商品成本
为44.350262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
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已取得销售款,并
已发出货物,即负有纳税义务,应补交增值税款并接受相应处罚。
应付销售收入=603138.06/1.17=515502.62(元)
应补交增值税=515502.62×17%=87635.44元
该公司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613138.06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635.44
库存商品 443502.62
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监
督检查,注意审核账本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
[案例65] 深圳友联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主要经营针织纺织品批发业务,销售
对象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5年12月国税局在审核该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额
较大,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基本持平,因而对其进行详细检查。在稽查中发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列有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30485万元,通过检查费用
账及有关运费单证,发现1995年共支付运费30485万元,但其发票系承运企业自制的
发票及船务厂代理单位开具的,企业据此抵扣进项税额30485万元,记入当期经营费
用274365万元,其账务处理品为:
借:经营费用 2743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485.00
贷:银行存款 304850.00
根据该公司销售业务的性质及外贸出口企业类似业务的习惯作法,该部分运费一
般在出口环节发生,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不应由供货企业负担。检查人员又对该公司
的银行账、往来账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收回运费款项的业务。通过对作为主要购货
方的某外贸出口企业的调查取证,证实了稽查人员的推断,即该笔运费支出属于代垫
性质的价外费用,该外贸易公司已于1995年11月将全部运费分期付给该私营企业,该
私营企业提供原始运费单据附件及自制收据给外贸公司,用于记账。
[案例解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
作为价外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
购货方的。按以上规定,该公司发生的代垫运费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补交税款。
当地税务部门责令其交税款,并处以所补税款一倍的罚款。
应补交增值税=30485/1.17×17%=44294.44(万元)
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①将价外费用转入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48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0555.5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94.44
②缴纳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44294.4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485.00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44294.44
贷:银行存款 119073.88
该公司销售货物收取代垫费用,不但不按税法规定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反
而计入代垫运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双重
分享到:
收藏
评论排行
- ·福建某税务师所得税审计底稿(1)
- ·审计助手 V3.3.0 (内部审计版)(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