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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2007-10-04 21:47:1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

  (一)金融业营业额的确定

  金融业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其中,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两种。一般贷款业务是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按规定其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利息、罚息等)。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按规定,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境外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按规定其营业额为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其营业额为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金融商品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按规定其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二)保险业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包括初保、分保和储金等业务。其中,初保业务是指各保险公司等面向广大客户开展的各类保险业务,按规定其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初保业务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分保业务是指再保险公司向各保险公司等开展的再保险业务,按规定其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分保业务向初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储金业务是指各保险公司等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按规定其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人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储金余额之和乘以50%。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金融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贷款业务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一般贷款业务的利率执行的是国家法定利率,故难以通过降低利率来减少营业额,只得从贷款规模上考虑如何减少营业额,以减轻营业税负担。可行的营业税筹划方法为:名义上降低贷款规模,再通过其他形式从借款企业取得补偿,以减少贷款利息,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银行2004年第1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600000元,取得美元贷款利息收入20000美元(假设1美元=人民币8.5元),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 (600000+20000×8.5)×5%=38 500(元)   假定该银行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从而减少利息收入100000元,以实际投资收益(按规定不需缴纳营业税)的形式获得补偿,则可节省营业税5000元(100000×5%)。需要注意的是,此筹划中要避免投资收益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名义投资收益即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否则仍然要补缴营业税。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外汇转贷业务营业税筹划的关键在于缩小外汇转贷利息差额,即名义上提高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或者降低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例如200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甲从国外借入外汇资金800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转贷给下级行乙使用3个月,乙贷给国内企业A取得利息收入45万元,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则乙银行该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450000-300000)×5%=7500(元)   如果A企业通过投资于乙银行或其他途径将部分利息返还给乙银行,从而名义上降低乙银行贷款利息收入5万元,甲银行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高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5万元(从表面上看实际支出额确实如此),其结果是差额剩5万元,应纳税额为2500元,少纳营业税5000元。

  3.其他业务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一方面可以将融资租赁业务转换为投资业务,收取看起来不固定的投资收益,从而避免缴纳营业税。该项筹划要注意:虽然按规定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收取的是固定的投资收益,则该项投资业务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经营性租赁业务,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可以在名义上延长融资租赁期限,以减少直线法折算出的每一季度营业额,从而得到延期纳税的好处。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关键在于减少卖出价或者手续费收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补偿的方式有:以其他名义直接从对方取得资金补偿;在对方直接或者间接列支或者报销有关费用等。

  4.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筹划 按规定:“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既然对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今后可以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或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冲减应税营业额,金融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减少计税依据,从而减轻营业税负担。 此外,按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金融企业应利用该规定,如果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即将逾期90天以上的,则在第90天之前与贷款单位续签新的贷款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二)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保险业税收筹划主要应注意营业额的控制,同时保险理赔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支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减少保险理赔的比例,其税收筹划也应该认为是成功的。因而保险业税收筹划可以利用以下思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对于规定有“如果没有发生赔偿而返还部分保费”的保险业务,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应修改为根据返还比例降低该类保险业务保费。

  例如2003年某保险公司经营被盗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500万元,发生客户被盗理赔支出300万元,在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则: 应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净收益=500-300-25=175(万元)    如果该保险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指定的某公司购买一套防盗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3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由于防盗设备的购买而降为100万元,在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则: 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净收益=300-100-15=185(万元)   同时,由于购买防盗设备,该保险公司又与销售防盗器材的公司建立了良好关系,并可能因此获取部分回扣,该项筹划获得圆满成功。

【参考文献】 [1] 吴朝阳.入世后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6-49.

本文转载自《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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