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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欲说还休
2007-10-04 21:47:16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日前,广州市首例“境内关联企业间融资”反避税案宣告终结。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布,该局对某大型跨国企业涉及境内关联企业间巨额免息融资问题依法进行了调整,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广州市反避税调整单个案件补缴税额最大的案例。

    广州市国税局称,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关联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进行的反避税调整,涉及企业使用“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畴,拓宽了反避税调整的范畴, 是一项有意义的新尝试。而以往开展的反避税大多都集中在对“跨境避税”范畴上的调整,侧重在对外资企业通过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方面避税问题的调整。

    一纸公文使“合理避税”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什么是“合理避税”?“合理避税”合法否?“反避税”又是怎样一个手段?对此,记者采访了几位相关人士。

    合理不一定合法

    哲学上有一句话:“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而“合理避税”这种说法在税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即使对税务部门来说,他们也不认为避税是合理的。

    那么对“合理避税”这个词我们应该怎样来理解呢?广州羊城会计师事务所的副总经理吴震宇认为:“从会计师事务所中介的角度来看,广义的避税有两个含义:一个是节税的含义,也就是通过税务筹划,在合法前提下提供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一个税负成本最低的方案;二是走‘灰色’地带,即在税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或者不可以做的前提下做了。说到底,避税其实就是钻税法的空子。”

    “避税和逃税是不一样的。逃税,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吴震宇告诉记者:“逃税有两种情况,一个通常是指逃避税收的程序法,也就是税收征管法,即钻税务局征管力度所达不到的,尚无办法管理的空子;二是从逃税的角度来看,现行征管法中没有逃税这种讲法,只有偷税漏税的说法,由于逃税是从以前的条例中沿用下来,所以对税务局来说也好,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也好,通常认为逃税和偷税的概念比较接近,大家就会采取某种手段来规避它。”

    针对上述广州进行的反避税调整案,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员特意强调,税务部门对该企业做出的是税收“调整”,而非偷税查处,该笔税款也已于近日全部上缴入库。

    “合理避税”到底有多大的空间?

    据悉,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从账面上看,外企大面积亏损,亏损面平均达 60%左右,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据抽样估算,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又有报道说,一些专家认为,不少“避税”行为本身属于违法“逃税”,并且,由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没有计算在内,所以跨国公司的逃漏税远远超过300亿元。

    对于这个“300亿元”,吴震宇有自己的理解:“我们从本质上需要了解300亿元是规避了税收程序法还是实体法。如果是规避了税收程序法,那就不叫合理避税,叫‘偷税’,因为程序法也叫征管法,它是利用了征管力度达不到的空间或者地域范围。如果规避了实体法,那就是避税,也就是钻税法的空子。”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税负不合理,该降的降不下来,该合并未合并。前一段时间,俄罗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较高,有很多偷漏税现象发生,普金进行了税改,降低了税负,结果降低后所收得的个人所得税比原来高税率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款还要多,所以说税负要合理,公民就会遵守法规。我们的个人所得税,经过20多年的运作,还是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所以对于这个300亿元的损失,一是要加强执法力度;二是要从税负合理的角度来考虑,建立高质量的税收法律体系。”

    有关权威人士认为,避税除了严重侵蚀了我国税收收入,扰乱经济秩序外,还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另外,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中国投资要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收外资。由此来看,“合理避税”未必是真正的合理。

    反避税路漫漫

    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针对“避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虽然并不认为是违法的,但是它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国际一知名人士曾说过,一个人没有义务多交一分税,也没有权利少交一分税。税法是一个线,以这个线为标准。所以反避税的政策就应运而生了。

    我国制定有关反避税的法律规定已有十多年。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我国从1986年开始就开展了对避税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目前已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反避税法律法规。1991年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了转让定价税制及调整方法, 1993年实施的原《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2001 年新《税收征管法》,对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处理均做了明确规定。1992年,我国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2年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等。这样看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使反避税工作特别是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另外,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强针对跨国公司的相关反避税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已与70多个国家签订了包括情报交换在内的反避税协议。

    目前,我国除甘肃、宁夏、青海、西藏等少数省、自治区尚未开展具体的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外,其他省市均建立了专门的反避税机构或设立了专职人员,沿海省市由于涉及跨境避税较多,反避税工作目前开展力度较大。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国家监管是一个方面,纳税人本身真正的自律更重要。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纳税意识在不断地提高,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越来越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税务风险,二是注重怎样去节税。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其业务中的税务筹划就为企业提供了这方面的咨询服务。但是企业要意识到“税收筹划并不能另行创作价值,只是一种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节支活动;不能单纯以少纳税来作为筹划的唯一目的,少交税不是关键,真正成功的税收筹划,应是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的主任李忠尔语。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在帮助企业“合理避税”上是怎么样做的呢?

    “从服务咨询角度来说,一是避免我们的客户,也就是纳税人,存在这种风险。如果帮企业提供税务筹划不合理不能法律化,不但企业经济上受损失,而且会使企业从一个负面提高知名度。再就是对我们中介机构来说,我们也不希望从负面提高知名度,因为信誉很重要。”

    吴震宇还指出:“实际上,在提供税收服务上,我们也是比较严格地去考虑,一是一定要合法,因为任何税收筹划如果不合法,最终还是会被查处的。税收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以我们主要是在提供多个税收筹划的方案中,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成本。对税收筹划来说,一些大型的偷税漏税的案件,目前还没有追溯期时间的限制;二是在政策法规没有明确的前提下,我们采用‘擦边球’,但是这种情况也要经过多方论证;三就是确确实实地帮企业解决困难,给企业管理方面做一些诊断,使企业不断地加强财务管理。”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加大了反避税力度,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税法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和完善。

    中煜华税务师事务所主任黄远税务师告诉记者:“避税是利用法律漏洞来搏弈,属非专利技术,所以一般不出书,即使出书也是一些泛泛之谈或过时案例,因为国家一旦掌握便出台相应条文反避税。更何况水平差的书如果偷税手段明显,会严重误导企业。”

    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国家反避税工作的艰巨性,对此,黄远建议:“如果人人关心筹划反而是好事,说明人们守法意识加强了。所以应分三步走:一、条件不成熟时先加大征管力度,把偷的税先收上来,加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吸引外资;二、用收上来的税作为经济基础为反避税创造条件,加快金税工程,加强国际交流;三、等条件成熟再大力开展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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