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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财企〔2014〕74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12-31 21:47:0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环境,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到1亿元,并按照财力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通过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经济发展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制定的《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2014〕40号),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主要安排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型的小微企业。

  (二)安排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按照《厦门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资金管理办法》(厦经企〔2012〕365号)、《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93号)管理使用,并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另行制订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三)安排民营企业融资租赁补助资金,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我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我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金额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实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成本补贴,对民营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适当给予成本补贴。

  (五)支持民营企业建设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对进入示范基地的新设立民营企业,给予2年免租或减租优惠的,对减免租金给予补贴。

  (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经考核后,按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40%予以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民营小微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收费项目减半收取的,减收部分给予补助。平台的实际运营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进行核实。

第三章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

  第三条  对入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民营医院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给予500万元的补助,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类别)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临床护理重点专科给予200万元的补助。民营医院凭国家卫计委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批文向市卫计委申请补助,由市卫计委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四条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参照公立医院的标准按出院人次给予相应的补助。民营医院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供上一年度出院病人明细汇总表和财务报表向市卫计委申请补助,由市卫计委核定出院人次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职责,按照《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厦卫基妇〔2013〕403号)的规定,参照岛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给予补助,以后若出台新的项目和标准则按新规定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所在区卫计委、区财政局每半年考核一次,市卫计委、市财政局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区卫计委、区财政局上半年考核结果拨付上半年补助资金,根据年终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的复核结果予以结算全年补助资金。

  第五条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营医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对于新开业的民营医院,规模在100张以上200张以内床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民营医院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请,市卫计委负责对床位数进行核定并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二)对于获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即获得三级乙等资质给予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三级甲等资质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医院凭省卫计委颁发的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省卫计委相关文件向市卫计委申请奖励,由市卫计委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对于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营医院凭JCI认证证书向市卫计委申请奖励,由市卫计委汇总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章  推动民企自主创新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更新改造、购置服务设备和设施的项目,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按平台更新改造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同类补助不重复享受。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补助资金申请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民营企业创办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最高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3000万元;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1:1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孵化器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奖励。孵化器认定与资金补助办法按《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执行。

  第八条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级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加大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中有关标准化项目的资助、奖励力度,市财政对民营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资金按现有标准提高一倍。

  第九条  支持龙头骨干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44号),凡符合市技术改造资金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中属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的,且项目投资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单个项目贴息额度上限提高到800万元。

第五章  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第十条  获得省级各类评比表彰的民营企业或项目,未能获得省级奖励金的,可持本企业或项目获表彰文件、未能获得的省级奖励金相关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符合条件的,市财政局按照省级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企业类型。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的不同政策及其他财政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享受本规定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所得。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第7、27、28、34条政策的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和市卫计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涉及本实施细则内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qt_new/xgwj/201502/t20150226_10465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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