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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粮行〔2014〕97号——厦门市粮食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2-01 20:17:0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市粮食局第一、二分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

                      厦门市粮食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日

厦门市引粮入厦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29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粮食企业引粮入厦、到粮食主产区租赁(承包)土地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增加我市粮食供应数量,提高供应质量,对在省内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引粮入厦成绩显著的我市粮食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生产基地

  (一)奖励条件

  1.我市粮食经营企业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外,通过租赁(承包)土地等方式,建立稳定的粮食生产基地,直接从事粮食生产并将自产的稻谷调回厦门销售。

  2.生产基地连片面积5000亩以上,亩产400Kg以上,且每季水稻实种面积在3000亩以上,有5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并取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基地种植的粮食无条件归企业调回厦门”的承诺。

  3.生产基地生产的粮食,在一般情况下60%以上、应急状态下100%调回厦门,并服从政府调控。粮食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奖励标准

  基地生产的自产自销粮食,按调回厦门原粮实际数量,每吨奖励不超过80元,用于补贴基地建设、购买良种和完善仓储设施。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二、引粮入厦

  (一)奖励条件

  1.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粮食经营企业。

  2.每年引粮入厦折算原粮(奖励范围内品种)2万吨(含)以上,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3.服从政府宏观调控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

  4.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工业统计报表,并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严格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5.三年内收到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整改通知少于2次,五年内未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

  (二)奖励标准

  省内外粮食主产区采购的粮食(不包括进口大米),按调回厦门折算原粮实际数量,每吨奖励不超过50元。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奖励申请表及装订成册的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送所在地粮食分局、区财政局审核。岛内企业向市粮食局和所在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生产基地、引粮入厦奖励中的其中一项。

  (二)粮食分局、区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复审,再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三)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奖励名单,在市粮食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拨付。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认定厦门市粮食生产基地应提供的材料

  1.厦门市外建粮食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和基地运作情况书面汇报材料;调运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稻谷奖励申请表。

  2.粮食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凭证: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基地示意图,支付相关土地租赁(承包)费用的凭证。

  4.相关证明材料:基地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粮食生产基地及稻谷种植证明、享受当地种粮补贴(经当地财政或农业部门盖章)的公示证明材料。

  5.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承诺,基地种植的粮食无条件归企业调回厦门。

  (二)申报引粮入厦奖励应提供的材料

  1.引粮入厦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须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从企业采购的,须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正式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三)申请建立生产基地和引粮入厦奖励应提供运输环节的凭证。

  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内外运抵我市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

  1.起止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铁路货票及厦门辖区内粮食入库过磅单,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

  3.水路运输:须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到港证明及粮食入库过磅单。

  4.公路运输:(1)实行到厂价公路运输的,提供供货方的送货凭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

  (2)委托物流公司运输的,提供委托合同、物流公司送货凭证、物流公司营业执照、经办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每车车号、驾驶员姓名、电话号码,收货点的粮食入库过磅单。

  5.运输统计汇总表。

  (四)经所在地粮食局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统计报表作为审核参考依据。

  申报企业应将提供的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确认,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必须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五、其他

  (一)具体补贴标准按“总额控制、比例分摊”原则核算确定。

  (二)已享受引粮入闽(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奖励的企业,仍可申请引粮入厦(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奖励。

  (三)奖励资金于次年四月底前拨付。

  (四)申请引粮入厦奖励的粮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五)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含味精、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企业不列入奖励范围。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粮食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zfzzd/spaqxgwj/201502/t20150226_10465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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