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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科〔2015〕40号——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1-11 18:08:00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13〕129号)、《厦门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的精神,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厦门市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福建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13〕129号)、《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厦府办[2014]1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2014年1月1日前取得民用建筑用地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建设单位,以及购买该绿色建筑(住宅)的业主,《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颁布后被要求实施绿色建筑的项目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是指满足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118)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按照《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厦建科〔2009〕22号)取得一至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的建设单位给予市级财政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30元;二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4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住宅)每平方米80元;除住宅、财政投融资项目外的星级绿色建筑每平方米20元。省级、国家级奖励可同时获取。市级奖励标准将根据国家或省级绿色建筑奖励标准变化情况进行对应调整。

第四条 对购买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契税的奖励。对购买二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20%契税,购买三星级绿色建筑商品住房的业主给予返还40%契税的奖励,契税奖励实行先征后奖原则。

第五条 计入奖励的建筑面积以项目获取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中的建筑面积为准,同一建筑物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以该项目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为准,分别计算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厦门市建设局提出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请,购房业主返还契税的奖励申请由建设单位统一办理后转报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应协助提供相关契税信息,市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据此安排奖励资金,并按政府基建投资项目拨款程序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1.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土地批租合同;2、规划建设许可证;3、项目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4、项目绿色建筑设计标识;5、项目绿色建筑运行标识;6、已缴交住宅契税汇总表。

第八条 市建设局加强对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已获取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进行抽查复评。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市建设局负责奖励项目的组织申报与审核,负责编制和申报年度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预算,核定绿色建筑奖励项目和金额,协助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并对奖励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批复奖励资金预算,并适时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缴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11月11日印发

http://www.xm.gov.cn/zfxxgk/xxgkznml/zxzj/zxzjxgwj/201512/t20151208_12303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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