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在填报本表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3、14条有关规定,分析填报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实际亏损额和非实际亏损额及其弥补、结转的金额。
1.第2列至第5列“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非实际亏损额未弥补金额、本年发生的金额、本年弥补的金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金额。
2.第6列至第19列“实际亏损额的弥补”: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额弥补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5列=第2+3-4列。
2.第11列=第6+7+…+10列。
3.第19列=第14+15+…+18列。
(二)表间关系
第4列各行+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4列相应行次。
行次 | 国家 (地区) |
非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 实际亏损额的弥补 | ||||||||||||||||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 本年发生的非实际亏损额 | 本年弥补的以前年度非实际亏损额 |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 以前年度结转尚未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 本年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 本年弥补的以前年度实际亏损额 |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 ||||||||||||
前五年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小计 | 前四年 | 前三年 | 前二年 | 前一年 | 本年 | 小计 | ||||||||
1 | 2 | 3 | 4 | 5(2+3-4)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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