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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主要经贸往来国家的税收制度简介
2007-12-12 13:51:00   来源:福建地方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韩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征收权、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无税收立法权,只有很小的管理权。

   韩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土地总税、土地超额增值税、资产重估税、特别农业附加税、财产购置税、营业场所税、注册登记税、教育税及最低限度税等。
主要税收优惠和限制
   1.税收优惠
   根据《鼓励外资法》运用高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公司所得税减免:前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3年减半征收。免税期从开始获利的第一年算起或者从开业后的第五年开始算起,以时间早者为准。
   (2)对股息的减免税:上述前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的3年减半征收。
   (3)购置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的减免:开业后的5年全部免征,接下来3年减半征收。国外债权人从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按规定可免税或减税。特许权使用费若是根据《鼓励外资法》按政府同意的技术引进协议支付,且协议中引进的技术是政府指定的高新技术之一,免税申请经批准后可从最初支付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
   在韩国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的报酬若符合技术引进协议,从获得报酬之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根据《减免税管理法》,符合条件的外籍技术人员受雇于经营特定业务的国内实体,也可以从其进入韩国之日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该法还规定,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若投资于促产设施、节能设施、排污设施、工业危险预防设施等或者投资于使用总统令规定的新技术经营新业务的营业资产,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鼓励。从事创汇经营的居民公司或国内公司可设置出口损失准备金,金额限制在从相应营业年度的出口业务或旅游业中获得外币收入的1%之内或者所得的50%,以金额低者为准。
   此外,如果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新组建的小规模企业"的条件,则根据其经营的业务种类性质和所在地区可享受所得税、居民附加税和各种地方税的不同程度的减免优惠。
   2.对非居民的投资限制
   韩国股市从1992年1月1日起向非居民的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所有的上市股票,除了有规定限制的之外。但在开放的初期阶段对于外方在每个公司拥有的股份有限制。允许外方在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已发行股票总额的15%。允许每个外国投资者在每个上市公司的投资额为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3%。
3、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对外商投资436种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够对高附加值制造业等的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97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区”内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商符合上述条件,前7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均为国税), 后3年减半;所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8-15年的范围内调整减免期限。?
 4、对外商投资地区的外资企业,实行前述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行政收费,并为其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提供援助。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1)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2)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3)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500人;(4)在现有工业园区中,外资金额超过3000 万美元,且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300人;(5)在旅游饭店业和国际会议设施业中,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6)在综合休养业中,外商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

                                                           日本
   日本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课征两税的制度,由中央征收的税称为国税,由都道府县征收的税称为地方税。日本的税收立法权统一在国会,各种税法都要经国会批准,主要税种管理权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的解释权或减免权归地方政府。日本实行的是中央地方兼顾型税制,国税、地方税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国税由大藏省管理,地方税由自治省管理。 
   日本现行的国税、地方税总计有43个税种,主要有:法人税、个人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消费税、地价税、有价证券交易税、酒税、烟税、挥发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天然气税、
   印花税、汽车重量税、交易所税等(以上属国税);还有个人和法人居民税、个人和法人事业税、不动产购置税、汽车税、汽车购置税、轻油交易税、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持有税、营业所税、都市计划税等(以上属地方税)。
主要税收优惠
   (1)税收鼓励及补助金
   公司购置并使用某些可折旧资产,该资产经大藏省指定作为促进研究和开发基础高科技产业项目时,公司可选择下述两项金额中较小者冲抵法人税;额外研究与开发费用的20%加上述资产购置成本的5%或法人国税的13%。若为中小企业(即公司和母公司的股本不超过1亿日元),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的6%可替代按上述计算额外研究与发展费用的10%。
   (2)进口鼓励。如果制造业、批发业或零售业法人于本年度纳税期间进口货物量超过自1989年4月1日以来各年中此类进口物品最大数量的至少2%时,法人可要求如下利益:
   ①制造业。增加本年度折旧扣除的5%至50%;或者将进口额1%~10%的税收抵免提高到法人国税的10%(小企业为15%)。
   ②批发业或零售业法人。开发进口商品市场的准备金可按相当于进口商品增加额的4%~40%在税收上作扣除。
   (3)为有效利用基本能源的资本支出而提供的税收鼓励。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折旧资产的公司,可按资产购置成本的30%进行特别折旧,或在用于营业时选择以购置成本7%的税收抵免冲抵20%的法人税。

                                                   泰国
   泰国属中等偏下收入国家。泰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泰国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自然资源税、石油所得税、地方开发税、房屋与土地税、消费税、关税及广告牌税等。
主要税收优惠和限制
   1、税收优惠措施
   符合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公司因经营需要进口的机器可免进口税。而且,这种公司还可获得免征就净利润征收的法人所得税3至8个会计年度。
   2、主要税收限制
   非居民在泰国从事经营的最常见法人实体是私营有限公司和分公司。采用公司形式的有利因素是,根据泰国的外国经营法,公司能迅速组建,并只承担有限责任。税收上公司是被视为单独的法人实体,股东仅凭持有股份不被视为在泰国从事经营活动。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属中等偏上收入国家。马来西亚实行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马来西亚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销售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石油所得税、土地和财产税、印花税、影片租赁税、关税、消费税和服务税等。
主要税收优惠
   (1)贷款给小企业的纳税人可享受所得税退税,条件是该贷款符合有关规定且是在1985年3月30日以前批准的。退税按未清余额2%的比例逐年分摊计算,并且在冲抵源泉扣缴的税款之前可享受双倍税收抵免和单边税收抵免。当退税额超过已纳税额时,必须向以后年度结转,冲抵将来纳税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2)下述情况可从调整后的营业所得中作双倍费用扣除。
   居民公司的出口促销费用;出口藤条和木制品(除锯木和上等木板外)的厂家运费;付给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的进口货物保险金;根据对小企业的特别贷款方案支付的利息;出口信贷保险;经批准的研究费用;使用经批准的研究公司或机构的设施或劳务的收益支出;给经批准的研究机构现金捐款;给每个体力或脑力残疾、无法完成正常人工作的雇员支付的报酬;训练非雇员残疾人以改善他们就业前景的培训费;生产性公司经批准的培训费用(但可申请退税的公司不享受双倍扣除);非生产性公司根据经批准的培训方案训练工人或由特定的培训部门举办的培训费用;旅馆业或旅游业经营者特定的境外促销费用;旅游业经批准的培训费用。
   (3)投资鼓励:在马来西亚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可享受许多税收和投资优惠。如:享有"新兴业资格"的企业在投产后5年内70%的法定所得免纳所得税;对资本密集型和高技术投资可按逐案审查原则给予全部免税;若生产经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司不仅可全部免缴所得税,而且免税期可延长为10年;从事政府鼓励的生产经营的非新兴业公司在5年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资本性支出的60%可给予税收优惠,从调整后的所得额中扣除(最多扣除额为法定所得的70%)。
   从事经批准的产业调整项目生产的公司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申请产业调整优惠。单位信托基金、再保险业务、再投资及航运公司的法定所得都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
   此外,马来西亚东部海上的拉布恩岛已被确定为避税地,免税或征税率很低的税。

                                                              新加坡
   新加坡属高收入国家。新加坡行政上是一个统一的城市国家,没有地方政府,故在税收上新加坡实行中央一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均集中在中央。新加坡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商品和劳务税、遗产税、技术发展税、中央准备基金、外国工人税、财产税、印花税等。
主要税收优惠
   新加坡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加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对具有新技术开发性质的产业给予5至10年的免税期;出口产品的生产可以享受最高达所获利润90%的免税待遇,期限为3至15年;对计算机软件和信息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药研究、试验室和检测服务等生产和服务公司用于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允许双倍扣除。
   在涉外税收方面,居民公司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在汇到新加坡时应该纳税,但有税收协定的,可以根据协定的规定得到抵免。另外,对于居民来源于与新加坡没有税收协定的某些国家的特定项目所得也可以得到新加坡提供的单方减免税优惠。这些所得包括:提供专业技术、咨询获得的所得,以及税法规定的金融等服务业所获得的所得。
   在东盟国家取得的所得也可以获得对应的单方税收减免。汇到新加坡的股息可以得到相应的抵免。

                                                            印度
   印度属低收入国家。印度实行中央、邦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印度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工薪税、赠与税、土地与财产税、净财富税等。
主要税收优惠和限制
   1.鼓励与补贴
   在一定限度内对利润免税,以鼓励纳税人开办新工业企业(包括旅馆)。
   在一定条件下,印度公司或印度居民出口商品或货物(石油、矿物、矿砂除外)取得的所得全部免税。对个人的人寿保险费和准备基金缴款等,允许作为一定的扣除,以鼓励人们储蓄。
   在一定条件下,对购买专利权或版权的资本支出,在14年内每年可扣除1/14。如果经营茶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当于经营利润20%的数额存入了"发展银行"或"茶叶存款账户"或用于购买机器与设备,可获得利润20%的免税扣除。
   2.对非居民的投资限制
   除非事先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否则非印度公民个人或不是按印度法律组建的公司(金融公司除外),或者非居民掌握的股权超过40%的公司,不得通过出售、抵押、租赁、赠与、偿付或其他方式购置、拥有、转让或处置任何在印度的不动产。
   除非得到印度储备银行的准许,否则非居民(无论是否是印度公民),非印度公民(但是印度居民),不是按印度法律组建的公司(金融公司除外),或者非居民掌握的股权超过40%的公司或这类公司的分支机构,均不能在印度从事任何经营或购买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是低收入国家,税种分为所得税、财产税、资本利得税、注册和执照税以及货物和劳务税等5大类,总共有14个税种,主体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和销售税。中央政府有权征收各类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不包括农业所得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中央消费税以及货物和财产税;省级政府征收的税种包括:农业所得税、城市不动产税、土地收入税、职业和贸易税。省级政府也有权征收土地和房屋的资本利得税,但目前尚未开征。
   主要税收优惠
   1、对外国公司的税收减免
   已与奥地利、孟加拉国、比利时、加拿大、丹麦、法国、德国、爱尔兰、日本、韩国、利比亚、马来西亚、马耳他、荷兰、挪威、菲律宾、罗马尼亚、斯里兰卡、瑞典、瑞士、泰国、土耳其、英国和美国订立了税收协定(不包括航空和海运收入协定)。
   2、鼓励投资措施
   (1)政府对来自国外的投资提供保护,保证利润汇出,税负不比当地投资者重,免除双重征税。
   (2)保证外资企业不被政府接管或兼并。
   (3)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巴基斯坦公司的股份。
   (4)除农用土地、林业、灌溉、房地产、放射性采矿及保险业外所有部门都对外开放。 
   (5)废除政府批准外国投资的规定。

                                                             菲律宾
   菲律宾属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关税、国内消费税(对资源和某些特别商品征收,以上税由中央征收)、总收入税(中央、地方共同征收)及土地与资产税(由地方征收)。
主要税收优惠
   菲律宾1987年的投资法汇编中规定,税收优惠给予投资项目属于优先投资计划(LPP)的企业,以及在投资局(BOI)注册登记总部设在菲律宾的区域性地区性跨国公司,及设立了区域性货仓的跨国公司。
   LPP所列和在BOI注册登记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所得税免税期;(2)附加劳务费扣除;(3)进口资本设备免征关税和工商税;(4)国内资本设备的税收抵免;(5)免征增值税;(6)简化入关手续;(7)托管产品不限制使用;(8)聘请外籍员工;(9)牲畜饲养和遗传物质的培育免税;(10)对原材料的工商税、关税给予税收抵免;(11)允许进入保税的制造业、贸易业仓储系统;(12)免征进口零配件的工商税、关税;(13)免除码头使用费、所有出口工商税、进口关税和收费。
   区域性总部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 免征所得税;(2)免征承包商税;(3)进口训练器材免征工商税、关税;(4)进口摩托车免征工商税、关税。
   跨国公司的区域性或地区性总部中的外籍员工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1)只征收15%预提税;(2)进口货物免征工商税和关税;(3)免征旅游税。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属于中等偏下收入国家。印度尼西亚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印度尼西亚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奢侈品销售税、土地和建筑物税、离境税、印花税、娱乐税、电台与电视税、道路税、狗税、机动车税、自行车税、广告税、外国人税和发展税等。
主要税收优惠
   印尼政府对东部的一些省份和一些产业给予税收优惠,主要有:亏损结转的年限扩大到10年;允许加速折旧;降低股息税负。另外,对资本品、原材料及特定投资项目给予减免关税的优惠。

上述各国税制规定可能适时变更,请以该国最新颁布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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