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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税制及主要税收优惠简介
2011-06-28 13:22:00   来源: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评论:0 点击:

    泰国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现行的主要税种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特别营业税、土地房产税、地方发展税、广告税等。

   一、主要税种概况
   (一)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基金或协会以及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泰国居民公司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非居民公司就其产生于泰国的利润或在泰国经营业务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泰国居民公司实行居住地原则。按泰国法律注册的公司为居民公司。在海外注册的公司只要在泰国经营业务即为泰国居民。管理与控制地没有明确规定。“在泰国经营业务”是很宽泛的概念,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导致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泰国产生所得或利得的雇员、代表处等的存在均包含在其中。
    2.征税对象、税率
  征税对象为公司取得的可兑换成现金的全部所得。公司税法没有特别规定所得的种类,适用于公司的所得大致如下:①无形资产产生的所得;②利息所得;②股息所得;④使用费;⑤损害赔偿金;⑥经营所得。
  公司所得税对净应纳税利润按照标准税率30%征税。对非居民公司在泰国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采用预提税方式征收,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为10%,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为15%。订有税收协定的,也大都维持这个水准。
  对于特定上市公司如泰国股票交易公司(SET)和替代投资市场(MAI)----由SET新设的交易委员会,设置优惠税率如下:对2001年9月6日以前在SET上市的公司净利润至3亿泰株的部分按25%征收,超过3亿泰株的部分按30%征收;对2001年9月6日以后在SET和MAI上市的公司分别按25%和20%的税率征收。优惠税率的适用期限设定为5年。
  针对资本金不超过5百万泰株的中小企业,优惠税率设置如下:净利润不超过1亿泰株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对超过1亿至3亿泰株的部分按25%的税率征收,对超过3亿泰株的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
  3.应纳税所得额
  ①非经营扣除。特定慈善捐赠扣除是在其他所有扣除之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扣除。对国立教育机构、政府组织的教育机构、法定的私立学校(大学)提供的教育支持捐赠款可进行双倍扣除,但最高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0%。
  ②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其他方法如余额递减法和综合年限法也可使用。特定资产如用于研发的机械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率为40%,其他资产按照以下比率折旧(见表2)。
  表2  固定资产折旧比率表

 

项目 折旧率(%)
永久建筑 5
临时建筑 100
消耗天然资源
租赁权无合同或有合同包含更新条件者  10 
租赁权不限使用期限者  10
除土地、库存品及上述提及以外的财产  20 
用于技术研发的机器设备 40 

 

  
    折旧比率按照租赁权使用初期和更新期间的年限等分为100%。
    经营损失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5年。
    泰国居民公司向外国分支机构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和利息费用属于为获取利润和在泰国业务的支出,允许全额扣除,但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原则上,除公司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的税均可扣除。
    慈善捐款和其他捐赠的扣除额以净应纳税利润的2%为限。
    ③跨国公司股息。取自泰国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息免征公司所得税。非上市公司从其他泰国公司取得的股息同样免征公司所得税,并规定取得股息的公司持有股份至少占全部权益股的25%,而非相互持股。另一种情形是一家泰国公司从另一家泰国公司取得股息时,股息的一半免征所得税。上述免税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股份的持有期为取得股息之前3个月和取得股息之后3个月。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采用申报纳税制度。在泰国居住180天以上为居民,不满180天为非居民。居民的国外来源所得汇往泰国时要征税,非居民则免税。工薪所得采用预提税制度。泰国没有个人经营扣除的规定。
  2.征税对象、税率
  主要征税项目:①工薪所得;②提供劳务所得;③利息所得;④股息所得;⑤使用费;⑥资本利得。
  个人所得税采用0%-37%的5挡累进税率征收(见表3)。
  表3  2006年泰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2
3
4
不超过100,000泰株的部分
超过100,000至500,000泰株的部分
超过500,000至1,000,000泰株的部分
超过1,000,000至4,000,000泰株的部分
超过4,000,000泰株的部分
 0
10
20
30
37

 

   
    3.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主要居所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当该纳税人在其住所居住一年以上并在销售其住所之前一年以内购买了新住所时,则免税额等于其购买的房产价值,但不能超出其新居价值。
    泰国居民和非居民个人通过提供在泰国境内的劳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红利、小费、年金、免租金房屋的货币价值、雇主(代雇员)支付的所得税、以及其他任何来自雇佣劳务的货币、财产和利益均需在泰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论收入取自泰国境内或境外对。对外国人和短期居住者亦不例外。
    资本利得大多列入正常收入纳税。以下两种情况除外:①来自销售泰国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以及销售互助基金投资组合的资本利得免税;②来自销售政府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证券、法人实体发行的负债证券,个人可以选择仅按1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在年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这部分利得。
    资本损失不能冲抵资本利得。泰国居民来自于境外的资本利得和投资所得不纳税,但是,境外所得汇往泰国时则需纳税。
    取自银行存款、金融机构贷款、政府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以及法人实体发行证券的利息应按15%的统一税率缴纳预提税。纳税人选择按源泉扣缴方式缴纳利息税时,不纳入综合计税。
    取自泰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应按10%的统一税率缴纳预提税。纳税人选择按源泉扣缴方式缴纳股息税时,不纳入综合计税。
    个人扣除项目规定如下:
    个人扣除项目的规定如下:工薪所得扣除额为工薪所得的40%,扣除限额为6万泰株;纳税人和其配偶的个人扣除额各自为3万泰株,每个子女扣除额为1.5万泰株,对在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就读的子女额外增加2000泰株;从2004年起增加了赡养父母扣除,赡养一位老人的扣除额为3万泰株;在泰国居住的非居民可享受子女和配偶扣除。
    人寿保险费扣除。由纳税人或配偶向泰国保险机构支付的人寿保费每人最多可扣除至5万泰株。如配偶没有经济来源,该配偶最多可扣除1万泰株。向泰国经批准的准备基金以及退休互助基金的捐款最多可扣除至30万泰株。在泰国为购买或建造居住用建筑所产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最多可扣除至5万泰株。向泰国保险基金的捐赠也可扣除。向长期权益基金的捐款最多可扣除至30万泰株,规定这项投资至少连续5年(无能力和死亡的情况除外)。
    税额扣除。泰国居民个人对泰国法人公司分配的股息可选择按预提税方式,抵免个人所得税。此项抵免应视为公司分配利润已缴纳法人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收入与个人的其他所得一并综合计税,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为避免双重征税,对股息征收的税额可从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抵扣。
    此外,社会保障税是与个人所得税紧密相连的税种,从2004年1月1日起,泰国要求所有雇主按每个雇员工资的5%向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社会保障税(每人每月的最大限额为750泰株)。政府雇员的社会保障税已降至工资额的2.75%(每人每月的最大限额为412泰株)。
  

    (三)增值税
  1.纳税人
  增值税不论居民或非居民均负有纳税义务。
  2.税率
  增值税税率为10%,至2007年9月临时按7%的优惠税率征收。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另外,有一些免税商品、劳务,比如,基本生活用品、教育、卫生、利息、不动产租赁和销售。

    (四)特别营业税和都市税
    特别营业税对特定业务的收入总额征税。其中重要的项目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和外汇收入、人寿保险佣金、以及不动产交易等,税率为3%。都市税作为特别营业税的附加税征收,税率为10%。

    (五)其他主要地方税种
  地方政府作为征税主体征收的税称为地方税,地方税有土地房产税、地方发展税、广告税。土地房产税对应纳税租赁收入按12.5%的税率征收;广告税根据广告大小税率不同,每年最低为200泰珠;地方发展税对地方权力部门评估的土地评估价按0.25%-0.95%的税率征收。如财产缴纳土地房产税时则不适用此税。

    二、主要税收优惠
    鼓励进口措施包括:对进口机械设备、原材料减免进口税;免征公司税3至8年;对营业权、特许权使用费、或汇往海外的资金免征预提税最多至5年;在税收优惠期内免除适用对象企业的股息应纳税所得额。
    鼓励出口措施包括:对再出口的商品免征进口税;对减除运费和保费以外的上一年度出口收入增额的5%,允许从法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鼓励特区投资企业的措施:在正常的所得税优惠期过后,或未设税收优惠期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对法人所得减半征收;允许从法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双倍扣除水电费和交通费。
    经授权在泰国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拥有以下特权:对国际金融机构业务收入按10%征收公司所得税;向境外贷款时,支付给外国存款人或债权人的利息免征预提税。
    资本投资鼓励措施:海外投资取得的股息免税。税法规定取得股息的泰国公司需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至少25%的权益股份,且股份持有期在取得股息之日前不低于6个月。来自外国公司净利润的股息被征税的比率不能低于15%。如果个别外国公司根据“特例法”,规定优惠税率或净利润免税,则取得股息的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税优惠仍然是合法的。
    用于特殊目的的安全保卫车辆(SPV)享受免税优惠待遇。此项免税收入来自经安全与交换委员会批准的安全保卫项目。尽管如此,为支付债务与支出的现金流的运作与配置必须服从于经批准的该项目计划。投资于SPV的股东不接受股息的支付,在剩余资产和利润最终被转让给安全保卫项目的发起者或SPV停止存在的期间内,SPV的投资者不享受股息回报收益。
    地区经营总部的税收优惠:为吸引外国公司在泰国设立地区经营总部(ROH),对符合规定条件的ROH,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①ROH向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技术援助、研发及培训收取的服务费;②向子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提供二手出租取得的利息收入;③来源于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包括其关联公司以及在泰国国内运作的研发项目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公司所得税的项目为取自国内和海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股息收入。对移居国外的泰国雇员在海外承包劳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海外雇员可选择按15%的税率对其个人收入缴税,期限为4年,并规定利息和股息收入采用源泉扣缴方式预先扣除,不纳入综合计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经营总部(ROH)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 按照泰国法律组成的法人组织;
    ② 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至少拥有1千万泰株的实收股本;
    ③ 至少向其他3个国家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劳务输出;
    ④ 取得的劳务收入必须构成ROH收入的至少50%(最初3年降低至其收入的三分之一)。
    (编译:顾红、张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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