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下列三种情况下的企业不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
1、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2、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处于跟踪管理期间的企业;
3、符合国税函(2009)363号文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