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一百零九条至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查时,纳税人有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并承担协力义务和提供举证责任。
2、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检验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并可作为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初步依据。
3、从纳税人方面来说,准备同期资料文档,可以显示其制定和执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的意愿,确保其转让定价是经得起检验的,也规范了纳税人税务行为及实务操作。